内蒙古副主席刘卓志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_人民监督网 

内蒙古副主席刘卓志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资料图片:刘卓志 新华网12月15日电 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刘卓志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刘卓志 男,1953年12月生,原籍吉林双辽县,1
资料图片:刘卓志 图片来源:人民网 
资料图片:刘卓志


  新华网12月15日电 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刘卓志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刘卓志

  男,1953年12月生,原籍吉林双辽县,1973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4月入党。

  1973年8月-1980年8月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教育局、文教办、盟委;

  1980年8月-1985年9月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盟委办公室干事、副主任;

  1985年9月-1988年2月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盟委副秘书长;

  1988年2月-1990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专职秘书;

  1990年4月-1993年10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

  1993年10月-1997年5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1997年6月-1998年7月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参加东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学习;

  1998年9月-2001年8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副书记;

  2001年8月-2003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委副书记、盟长;

  2003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

  2006年5月 任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盟人大工委主任。

  2008年1月27日当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人民网资料 截至2008年1月)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