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食堂菜谱被质疑太便宜 官方忙删除网页_人民监督网 

机关食堂菜谱被质疑太便宜 官方忙删除网页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已经被删除的菜谱上,每周提供5毛到2块5不等的菜品共计120种。 机关食堂菜谱被质疑太便宜 南京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每样菜只是一小勺;为避免引起误会,该网页昨被删 已经

 

已经被删除的菜谱上,每周提供5毛到2块5不等的菜品共计120种。

  机关“食堂菜谱”被质疑“太便宜”

  南京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每样菜只是一小勺”;为避免引起误会,该网页昨被删

  已经被删除的菜谱上,每周提供5毛到2块5不等的菜品共计120种。

  12月12日深夜,南京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上的“每周菜谱”,被网友截图发布在各大网站上后,引起数万名网友围观,大呼“真丰富、真便宜,菜价贵都是浮云……”

  昨天上午,有网友发现,该局已经删除了含有菜谱的网页。当记者采访该局负责人时,他表示“实际情况不像网友想象的那样……继续放在网上,容易引起更多误会”。

  “每周菜谱”有120个菜

  “党参杞子乌鸡盅,2.5元;四季豆炒猪肝,1.5元;莲籽红枣银耳汤,1元;虾皮冬瓜块 0.5元……”12月12日深夜,有网友将一份“每周菜谱”的截图发布在某网站上,立刻引起了数万名网友的围观,并被各大网站疯狂转帖。

  这份菜谱来自于南京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网友根据菜谱统计,“食堂每天有24种菜供选择,每周五天不重样,共计120个菜”。

  这份菜谱让网友觉得非常“丰富”,除了一般食堂提供的“大荤、热炒、素菜”以外,还有“炖盅”。据悉,这种盅为圆柱形容器,巴掌大小,一般是“河虾仁烩豆腐”、“蛏仁鸡片”、“ 莲子猪心”等养生的食材。

  而免费的汤诸如“冬瓜木耳排骨汤”,也让网友觉得很精致。除此之外,食堂还提供1块钱的“莲籽红枣银耳汤”等甜点,以及5毛钱的“老菱”、“烤山芋”等杂粮,和5毛钱的“柚子”、“西瓜”、”哈蜜瓜”等水果,也让网友大呼“羡慕嫉妒恨”。

  网友质疑价格“太便宜”

  真正引起网友兴趣的,就是这份菜谱上的菜价“太便宜”。谈到物价日益上涨,网友“cctvxici”说,“10月份的时候,南京苹果买到8块一斤,西兰花8块一斤,看到这个菜单无语了”。网友“围观的人民群众”说,“我们公司楼下一个小饼也要2块钱一个”。网友“菲翔”说,“小区门口的牛肉面6块了,炒面10块了,一天吃饭20块挡不住了,不到2年涨了一倍了”!网友“我在火星”干脆提议,“希望有一天学生食堂、职工食堂都能达到这个标准”。而网友“千夜寻658”则表示,“应该让政府食堂向公众开放”!

  不过,这个价格到底是不是真的“太便宜”?网友“不懂装懂”提出了质疑,他说,“不要以为菜单上所列的菜是像饭店一盘、一盆的。其实,机关食堂我知道,就是套餐,每样菜的分量也就半勺子。像这样的价格,吃饱一顿要7-8元钱”。

  另外一个网友“东方匣”也认为,“这个价格食堂绝对有滴赚的,这样滴东西量肯定是一小碟的”。不过,又有网友从该局网站上发现,该食堂有一个规定,“只为南京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膳食服务,如家属要在食堂就餐,必须加收20%的‘搭伙费’”。

  办公室主任回复“是误会”

  昨天上午,有网友发现南京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已经删除了该网页,在“每周菜谱”的窗口上,不仅最近一周的菜谱删除了,连以前的菜谱也全部一并删除。记者采访了该局办公室主任李文波,他表示知道此事,删除网页的原因是,“不希望引起更多的误会”。李文波说,现在这么多网友关注这件事,该局暂时没有更多的人力来一一解释这些误会,所以就先把网页删了。

  “大多数人以为,我们是像吃宴席一样吃食堂,其实完全不是这样,我们都是套餐,跟普通食堂一样”。李文波解释说,这些从5毛到2块5的菜,其实不是一盘,而是一小勺。每人一个餐盘,里面有四个小格子,每个菜只占一个小格子,分量很少。“像我这种普通人的食量,必须打四个菜才够”。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食堂并没有便宜多少。李文波说,每天中午他要花七八块钱,才能吃饱一顿饭,并不像网友想象的那样,很便宜就能搞定。

  不过,李文波也承认,食堂的价格比外面确实便宜一些,但也仅仅是“不盈利”而已。“我们没有把食堂承包出去,是自己负责搞的,所以成本价格供应,肯定比外面要便宜”。而对于网友质疑的“是不是享受伙食补贴”一说,李文波说“绝对没有”,每个人都是自己拿着钱到食堂充值,吃多少就花多少钱。为了证实自己所言不虚,李文波还欢迎记者到食堂实地探访。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