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子县教育局长因其子"吃空饷"被免_人民监督网 

山西长子县教育局长因其子"吃空饷"被免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记者从山西省长子县新闻中心了解到,经当地纪委监察部门调查,初步认定该县教育局局长李福刚之子违规就业一事基本属实。李福刚已被免去长子县教育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其子李楠

      记者从山西省长子县新闻中心了解到,经当地纪委监察部门调查,初步认定该县教育局局长李福刚之子违规就业一事基本属实。李福刚已被免去长子县教育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其子李楠已被清除出教师队伍,所领工资将全额退回。

  长子县新闻中心表示,李福刚之子李楠于2010年7月毕业于南开大学滨海学院,但早在2010年3月就已成为长子县岚水中学的一名公办教师。据悉,该县教育局曾于2009年底集中招聘过一批教师,李楠当时未参加任何考试和面试,却与该批教师一同起薪,并于2011年7月完成转正定级。在此期间,李楠一直以进修的名义,未到学校上班。

  另据了解,此前有群众举报,年仅25岁的李楠2006年6月就已参加工作,并于2007年10月调入长子县岚水中学,至今已有7年工龄。长子县委、县政府已责成当地纪委监察部门展开调查,详细情况正在调查中。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