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12家药企涉嫌违法染色增重被查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12家涉案企业的相关涉嫌违法行为还在调查之中,这些企业目前还在停产。10月16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安徽药监局)副局长宣庆生回应《中国经济周刊》的采访。 9月8日,

“12家涉案企业的相关涉嫌违法行为还在调查之中,这些企业目前还在停产。”10月16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安徽药监局”)副局长宣庆生回应《中国经济周刊》的采访。

9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近期安徽药监局查获一批违法染色增重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责令严重违规的8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停产整顿,收回6家企业的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对12家企业进行立案调查。亳州市经过GMP认证的中药饮片生产公司达到58家,所有涉案企业占亳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20%以上。

上游难监管

“9月8日被曝光的12家企业,他们的不合格产品均出现在源头上。”曝光后第12天,宣庆生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强调。

此次涉案的“染色”主要指金胺O染色,金胺O又名碱性嫩黄,属于接触性致癌物,对皮肤黏膜有轻度刺激,可引起结膜炎、皮炎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长期过量食用,将对人体肾脏、肝脏造成损害。在国外早已列为禁用染料,国家卫生部在2008年将其列为非食用物质。增重主要是用铝盐和镁盐增加重量,即使有的掺入物质对人体无害,也会影响药性。

“不管对人体有无伤害,只要改变它原来的性质,都是违法的。”中国药科大学教授杨中林说。

安徽中正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负责人周雷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很多农民和收购中介为自身利益在原材料上做手脚。 “一是‘问题中药材’市场需求大,有些人觉得不上色的中药材不好看,就买有问题的原料,既利于储存又美观。二是有些农民种植的中药数量太大,没法完全干燥,只能通过加重等措施弥补损失。”这种情况不仅在较大中药材种植基地有,在其他中药材产地也很普遍——亳州当地的中药材种植户提供的中药原料,质量也无法完全保障。

除此次曝光的染色、增重、掺假外,硫黄熏蒸法在市场上也大行其道,这主要也应用在原材料上。很多种植中药材的农民选择用硫黄防虫防腐。一药厂老板给记者举例:“甘肃党参90%(出售时)没有晒干,为防止发霉变质就用硫黄熏蒸。”本刊记者了解到,从2005年起,《药典》已不再允许使用硫黄熏蒸法。

“现在染色、增重等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农村加工经营户,比较分散、隐蔽。对此,亳州市开展了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整治,共捣毁了10个窝点,现在还在追查之中。”宣庆生介绍。

很多中药饮片企业为防止原材料有问题,去原材料产地采购原料时都会派专业的业务员和化验员。但即使是经验十分丰富的采购人员有时候也很难辨别原材料是否出现问题。

“药材是否染色、增重等,外观看不出来,需要监管,难度也很大。”宣庆生也说。

采购,“恶之源”

“我有高血压,挂20多天盐水了,刚回公司,就出了这么大的事。”9月13日,老沈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老沈是亳州一中药饮片厂负责人,他的企业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为国家药监局曝光的12家企业之一。他的企业在本地并不大,可生产200多种饮片,亳州规模较大的中药饮片企业产品一般都有1000种左右。

据老沈对《中国经济周刊》描述,此次自己的企业被调查,源自该厂研究所一名业务员的失误:“今年3月,这名业务员从江西省樟树市中药材市场买进一批中药饮片,我们没有再检验,也没有送相关部门检测,直接售往上海某药企。未售出的运到仓库储藏。”沈所提及的樟树市有“南国药都”之称,安徽亳州的部分中药材来源于此。

“5月16日,我们接到安徽药监局通知,要对中药饮片进行大规模检查。我们送检的产品中,包括从樟树市中药材市场买进的那批中药饮片,有30多公斤。”老沈说。

在对涉嫌违法经营的企业采访中,安徽国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福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凯利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回应都与老沈的亳州市贡药饮片厂的表述基本一致:“依据生产记录和出厂记录,出现问题的中药饮片都是从外地采购来的。”

与亳州市贡药饮片厂一样,现在这几家企业同样被停产整改。

樟树医药集团公司销售部的龚思宝对记者说,樟树是一个以中药材为主的农副产品交易流通中心,主要由个体经营户对外销售中药材原料,也有部分商铺经营中药饮片,这些中药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自今年6月份开始,樟树中药材市场监管力度开始加强,真正做到挨家挨户地检查。”龚思宝介绍。

周雷斌告诉记者,绝大部分从其他地方采购来的中药饮片并不被允许贴牌包装,也不能入库储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下称《药典》)和《安徽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除指定中药饮片外,饮片生产企业不能采购市场上炮制好的饮片贴牌包装。”周雷斌说,这是为了防止各企业间的炮制差异而使饮片达不到要求。此外,安徽药监局在税收上也对饮片生产企业作出规范。“直接从产地采购来的饮片税收要比原材料高。”

“如果采购私人作坊的饮片,药监局一律以假药论处,饮片全部没收,还要按采购价格的3到5倍罚款。即使买自GMP认证企业,不合格也要罚款1到3倍。”周雷斌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安徽药监局一旦发现饮片生产企业购进非指定饮片时,将有以上处罚。

至截稿前,记者多次联系亳州市贡药饮片厂,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对其公司从市场上进购的中药饮片是否为“指定饮片”尚无说法。

自检把关

安徽药监局在亳州中药市场的例行检查一直较为频繁。“自3月份以来,我们常规性例行检查一直都有, 3月、5月、8月、9月,每次各有针对性。”亳州市药监局局长刘青山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

除例行检查,安徽药监局还要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有自检能力,尤其是此次国家药监局曝光亳州12家中药饮片企业的问题后,要求所有经过GMP认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购买中药材检测设备。

周雷斌回顾:“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在中药饮片生产加工中要有正规的检验设备,检验药品是否合格。但此前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如果没有条件购买设备,可以委托当地监管部门化验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合格。不过,自9月8日后,安徽药监局规定,所有GMP认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都必须自己配备这些检测设备。”

9月20日,宣庆生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称,“这些企业的中药饮片在哪个环节上染色,药监局还在调查中。现在检验的不合格的产品已经基本全部销毁。”

对于被立案调查的企业来说,损失尚难以估量。老沈说:“我一点办法都没有,损失两三年都弥补不了。我们根据订单生产,停产时间长了,客户就会逐渐断了。”另一个被调查企业安徽福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健军也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这不是一件小事,公司销售已经受到影响。”

亳州12家涉案中药饮片企业也包括中国(亳州)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该公司上海华山路店经理室回应本刊记者,称销售未受影响。

上海国大药房南大路店的销售员也表示,其中药饮片销量正常:“我们的货源很多,一旦发现哪家供应商的产品出现问题,产品立刻下架、退货,更换其他货源的产品。”

国家药监局对亳州市部分中药饮片生产公司的曝光,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没有上榜的中药饮片企业的销售。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余晓军(化名)9月20日就表示,“自9月8日国家药监局曝光以来,我们销售反而变好了,新增了和几家医院的合作关系。”

“文件下达后,所有未购置检测设备的厂家都在忙着订购仪器。”周雷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10月19日,周雷斌再次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我们的检验设备已经下过订单,价值50多万元。原来订的十七八万元的设备只能用来检测金胺O染色,因此又买了一些其他的设备,基本能对自己销售的产品进行全检。”

 

在这期间,亳州市贡药饮片厂负责人之一王朝明(化名)正在陕西采购中药材,为恢复生产后尽快投入中药饮片的生产加工做准备。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