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去年底,花都区原区委书记潘潇因受贿罪一审获刑12年,而先后12次对潘潇行贿的花都区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任东华近日因触犯行贿、受贿、贪污三项罪名,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据悉,任东华现年48岁,广州花都区人,大学文化。
定罪:行贿 受贿 贪污
据广州中院一审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任东华在担任花都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期间,为谋取职务分12次馈送给时任花都区区委书记兼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潘潇共计人民币13万元,港币11万元,美金5000元,以及玉器3件价值人民币69750元。
据潘潇的证言证实,在他担任任东华的领导期间,任东华曾向其亲口表达过“希望换一个工作岗位”的请求,先后多次向他赠送高尔夫球杆、现金和玉器。任东华自己也表明,送钱给潘潇后,潘潇不仅同意其当选政协常委,还准备提拔其到实权部门。但没过太长时间,潘潇就被组织带走调查,任东华的买官愿望最终落空。
任公路局长3年受贿11万
据广州中院一审审理查明,2010年9月,任东华在担任花都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6.8万元,以购买物品供个人使用。
2005年5月至2008年12月,任东华在担任花都区公路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体施工队负责人徐某承接花都区公路管理局某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徐某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另外,任东华还接受个体施工队负责人黄某贿赂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为其承接花都区公路管理局的某工程提供便利。
3项罪名均构成自首
今年2月,任东华在广州中院一审过堂时,对检方指控的贪污、受贿、行贿三罪均供认不讳,但在量刑上他辩称“3项罪名都有自首情节”,恳求法院能给予轻判。
广州中院经一审审理查明,任东华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行贿、受贿和贪污的事实,自首成立,对任东华所犯受贿罪、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所犯行贿罪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任东华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贪污罪,判有期徒刑2年;犯行贿罪,判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