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5日,经内蒙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李某涉嫌受贿案和解某涉嫌受贿案交送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1年8月30日,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解某涉嫌受贿罪分别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在任内蒙古翁牛特旗白音他拉苏木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在该卫生院购买彩超机和支付货款过程中,给予医疗器械经销商罗某帮助,并于2008年春季,收受罗某给予的好处费15000元,用于自己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将所收受的赃款上缴检察机关。
被告人解某在任内蒙古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在该卫生院购买GEL3彩超过程中,于2007年11月,收受彩超经销商罗某给予的好处费3000元,归个人所有,并于2008年1月收受罗某给予的好处费15000元,用于自己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解某将所收受的赃款上缴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