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科联原副书记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被公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77岁的原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副书记于世英,利用其担任北京划时代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科联工贸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涉嫌与上述两家公司的女出纳、女会计共同

       77岁的原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副书记于世英,利用其担任北京划时代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科联工贸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涉嫌与上述两家公司的女出纳、女会计共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受理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 

  借出国公务考察名义贪污27万公款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间,于世英、王睿、郑伟三人分别担任北京划时代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纳、会计的职务。他们经预谋,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假借出国公务考察等名义,用因私出国发票及他人的发票,在公司财务账上报销,累计骗取27万余元。 

  其中,于世英分得赃款8万余元,王睿分得赃款9万余元,郑伟分得赃款9万余元。 

  另外,于世英还在2003年7月间,指使王睿用北京划时代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张6.8万元的转账支票,从北京联海科工贸公司套取现金6万余元,其中3万元用于购买工笔画,余款被三人均分后占为己有。 

  所负责企业职工个税、养老金被占用 

  从1996年1月至2007年11月间,于世英、王睿、郑伟分别利用担任北京划时代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科联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纳、会计的职务便利,由王睿、郑伟具体经办,将上述两公司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等,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没有代扣、代缴,以代摊费、管理费的形式列为单位的财务支出,合计46万余元(于世英管理公司期间涉及金额36万余元)。三人各分得11万余元。 

  2001年6月至2008年3月间,王睿、郑伟在具体经办北京划时代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养老保险过程中,擅自决定将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没有代扣、代缴,以代摊费等形式列为单位的财务支出,合计14万余元,其中王睿分得5万余元,郑伟分得2万余元。 

  老总做主将两套房产贱卖给涉案女同伙 

  2003年3月至2009年4月间,于世英在涉案的上述两公司没有经营,其受托处理公司尾房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由王睿、郑伟具体经办,以发奖金、福利的名义将单位207万余元进行私分。其中,于世英分得63万余元,王睿分得73万余元,郑伟分得71万余元。 

  2005年5月,于世英擅自决定,由王睿、郑伟具体经办,将单位两套房产以每套15万元的低价出售给王睿、郑伟。同年9月,王睿、郑伟分别将房产出售,各获46万余元。经评估,两套房产的评估价格合计212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于世英、王睿、郑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另外,三人还私自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