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东本是辽宁一小学教师,多年前因地方政府强征“公粮”时与政府人员发生冲突,在网上发帖,不久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拘留,并被所在学校调离。李不服,不断申诉,后被鉴定为“偏执型人格障碍,躁狂发作”,并被强制送往安康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协议上签字的不是他的家人,而是教育局局长。
如今,李启东已入院半年多,期间院方多次上报表示他病情好转,可以出院,但一直没获得办案单位的批准。6月20日,李启东乘家属来探视的机会,用家人手机给律师打通电话,希望能想办法把他从医院救出来。
10天前的6月10日,与李启东有类似经历的“飞越疯人院”主角徐武出院。就在同一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外发布了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集草案修改意见。
《精神卫生法》能否改变李启东的命运?这部法律能否在保障精神病人权利和公共安全的同时,杜绝正常人“被精神病”?在《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各界人士对此讨论热烈。
精神病是否应纳入医保
面对日益庞大的患病群体及有关“被精神病”、“精神病院乱收治”等问题的报道屡见报端,国内出台《精神卫生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从1985年我国着手起草《精神卫生法》至今,这部延续了26年、先后十易其稿却始终呼之不出的法律草案终于与大众见面。
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院长栗克清说,我国有重性精神病患者1600万人,但精神科医师仅有两万人,精神病的病床数为20万张,近70%左右的重性疾病患者没有得到规范化治疗。“《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既是为了保障精神病患者群体利益,也是考虑社会安全。近些年,很多精神疾病患者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在社会上流浪,以暴力手段伤害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
目前,精神病尚未纳入医保,这是精神病患者不能得到及时治疗的重要原因。浙江省精神卫生办公室主任石其昌建议,把精神病人全部纳入城市医保,由政府埋单。但目前的《草案》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对于饱受诟病的“被精神病”的问题,栗克清认为,这不是一个医学问题,而是法制问题、社会问题。他建议政府加大对精神卫生的财政投入,加强监管,这样才能确保精神障碍患者得到适宜和必要的治疗,并通过监管来排除乱收治的行为。“精神卫生机构只有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才能让公众满意和放心。”
栗克清非常赞成《草案》规定的“各级政府把精神卫生工作的经费列入到本级财政预算”,他说,目前国内有相当一部分精神病院在为生计挣扎,“在这种状态下,为了生存,就得想办法赚钱,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说过度医疗的问题,‘被精神病’的问题,都有可能发生”。
谁来诊断精神病
在过去的10多年间,社会上对精神病人的制度性歧视,不仅让这一群体的法律权利逐渐失去保障,更让一些原本就没有精神病的公民被关进精神病院,强行接受精神疾病治疗,精神病成了打击报复的工具。
徐武案的代理律师、著名公益律师黄雪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较以往有了实质性的进步,它突破了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的局限,尤其是在结构上的转变非常明显,“《草案》确定了精神病人有拒绝住院的权利,对诊断结论表明不能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非法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等。”黄雪涛说,“虽然目前一些地方还有些争议和漏洞,但《草案》的出台,确实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但黄雪涛同时也表示,“《草案》的最严重不足,是我们将继续接受精神科医生的统治,而不是法治。虽然这份《草案》看上去很美,但其实存在三大制度漏洞,即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实体标准问题;滥用监护权、近亲属之间侵权问题;患者住院期间的司法救济机会。”
东南大学法学院戴庆康教授也认为,医学上的专业问题当然应由医学专家来判断,但是,这个判断是否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医生在精神疾病的诊断过程中会不会掺杂主观因素,这些都需要建立司法复核机制予以监督和完善。复核疑似患者是否真的有精神障碍疾病,并且是否真的病到需要被强制住院治疗,这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效手段。
谁有权送治和接出精神病患者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精神科主治医师杨磊称,临床实践中,一些非自愿住院的患者经过诊断或治疗,发现其根本没有精神病或者不需要入院治疗,这时医生为了患者考虑,会通知其近亲属或监护人接其出院。“但目前约定俗成的一点是,没有近亲属或监护人接,患者就不能离开医院。”杨磊说。
现在《草案》作出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医疗机构要在72个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对诊断结论表明不能够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从1999年到2009年10年间持续参与《精神卫生法》起草和专家论证的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既不耽误治疗和诊断判断,也避免了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威胁公共安全。
但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睢素利、黄雪涛律师等人仍认为,《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制度设计了监护人主导的原则,导致“监护人”权力过大。一旦进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亲属就自动被视为“监护人”,行使监护权。这种亲权对成年公民自决权的侵犯,不仅构成法理上的严重漏洞,现实中也导致恶劣的社会后果。如“深圳邹宜均案”、“广州何锦荣案”、“南通朱金红案”和“福建邵武陈国明案”都因家庭财产纠纷,当事人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强制送诊。
黄雪涛等人建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本人,有权委托监护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诉讼及异议权利。
“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仍是“被精神病”潜在因素
现在,人们对于《草案》中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作为精神病患者强制送治条件,争议颇多。
黄雪涛认为,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收治的实体条件,这个标准太模糊,可能会出现被滥用的情况。过去几年中,轰动全国的“徐林东被精神病案”、“徐武被精神病案”都是因“扰乱公共秩序”而被强制收治的典型。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刘瑞爽副教授也认为,“什么叫‘扰乱公共秩序’”,无法经过医学或司法鉴定来判定,很可能在现实操作中,演变成“上访”或在公共场所“拉条幅”这样的主观认定。
唐宏宇教授也表示,这一条款是防止“被精神病”的关键条款,但是目前由司法机关认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很难操作,应该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一概念细化。
但唐宏宇认为,“在防止‘被精神病’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由于患者没有得到充分治疗而导致的公共危害”。唐宏宇提醒说,我国有1600万“真正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其中有明确肇事肇祸等“危险行为”的患者约占10%。多数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是不愿接受治疗的,如果非自愿住院的标准仅限定在“已经或将要发生危险”的少数患者,并同时要由法院判断其“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则多数实际上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进而导致病情恶化和精神残疾,以及许多本可避免的危害发生。“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伤害无辜百姓的事件,比‘被精神病’事件要多得多。”唐宏宇说。
据了解,有民间机构日前向国务院法制办寄出建议,认为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标准,会大大增加滥用的可能,如越级上访、投诉检举不实、网络言论等一般性的社会活动,都可能被视为“扰乱公共秩序”,后果堪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