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分公司一客户经理诈骗163万获刑16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中国电信呼和浩特分公司一客户经理利用大客户诈骗被判刑 呼和浩特3月7日电 中国电信呼和浩特分公司一客户经理利用所谓大客户进行诈骗,非法获利163万元。近日,他被呼和浩特市中

  中国电信呼和浩特分公司一客户经理利用“大客户”诈骗被判刑

  呼和浩特3月7日电 中国电信呼和浩特分公司一客户经理利用所谓“大客户”进行诈骗,非法获利163万元。近日,他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3日至3月23日,被告人刘海在中国电信呼和浩特分公司玉泉区营销中心任客户经理期间,以给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公司玉泉区分公司和内蒙古小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集团客户(大客户)为名,私自刻制两家公司的公章,并且分别与这两家公司签订了客户入网协议书和CDMA终端补贴协议书,从中骗取中国电信呼和浩特分公司玉泉区营销中心各种型号手机1021部,价值22万多元。

  法院还查明,200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海以帮助销售手机为名,先后从呼和浩特市天和网信通讯有限公司骗取各种型号手机1052部,价值126.4万多元;从呼和浩特市乘正通讯公司骗取各种型号手机283部,价值15.1万多元。刘海将两次作案骗来的手机都以低价卖给二手手机市场,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先后骗取两家公司手机1335部,共计价值141.6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海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把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给公司造成22万多元的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法院遂依法以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刘海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