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现首例虚假社保购房案 专家提醒此举风险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去年,楼市限贷令和限购令双管齐下。3月2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再出限购令细则,明确非深户补缴税或社保也不能购房。昨日,有律师收到深圳首例虚假社保购房案的判决书。 买豪宅

  去年,楼市“限贷令”和“限购令”双管齐下。3月2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再出“限购令”细则,明确非深户补缴税或社保也不能购房。昨日,有律师收到深圳首例虚假社保购房案的判决书。

  买豪宅险赔百万违约金

  据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茂荣介绍,去年6月,唐先生以近643.9万元购买南山区某豪宅,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成交价20%的违约金。因唐先生非深圳户籍,且在深没有一年以上社保及纳税证明,不符合去年4月17日“新国十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双方又在合同备注“卖方同意并清楚买方正在积极办理关于贷款的社保资料,并同意买方在办理好社保的相关资料后此合同生效”。

  当时,唐先生给中介7300元,由中介代办社保及纳税证明,并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但该贷款申请迟迟没获批。卖方提起诉讼,告唐先生违约,要求判赔违约金127.8万元。

  在今年2月的开庭审理中,南山区法院查明:合同签订时原告(卖方)及第三人(中介公司)都已知被告(买方)没有一年以上深圳市社保和纳税证明,且需贷款才能购房,还在买卖合同中补充约定了若社保相关资料办理好则合同生效的条款,而后中介公司(第三人)帮助买方(被告)补办虚假社保关系证明。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将定金退给买方。

  补办社保极易造成违约

  据悉,自去年“限贷令”和“限购令”之后,非深户籍且无一年以上社保及纳税证明的“三无人员”不能获得贷款,也不能购房,于是就有不少人如上述案例这样通过补办社保而获取贷款及购房资格。

  据世华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肖小平介绍,如果没有补充约定,那么补办虚假社保关系的买方在交易因此中断后,将要承担违约责任,即可能要按照总房张茂荣提醒:补办的虚假社保关系无效,而且一旦被银行发现可能会被拒绝贷款、无法过户,无论对买方还是卖方都存在违约风险。

  ■ 专家提醒

  钻空子 风险大

  3月2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再出细则,明确规定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时提供社保和纳税证明的,必须符合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且不含补缴的条件,也就是说非深户补缴税或社保也不能购房。“这一规定看似堵了补社保购房的空子,但还得看具体执行严不严,如何核查购房者是否临时补缴或虚假证明。”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王世界说,他认为如此情况下,法院对此类纠纷案例的判决很具有示范性,购房者应从中看到钻空子的风险。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