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发生了两起人事任免,一则是国务院同意李长江辞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的职务;另外一则是河北省委免去吴显国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的职务。在过去的一周时间里面,还有一系列的官员因为重大的责任事故而被免职,有媒体评论说,这是掀起了新一轮的问责风暴。综合《新京报》、央视报道
联系近期多起公共安全事故中,如山西襄汾溃坝事故、河南登封矿难、深圳龙岗火灾等,被问责的一大批官员,舆论普遍认为,这是新一轮的“问责风暴”。以“问责风暴”来概括、形容此次波及的公职人员问责事件,无疑十分贴切。因为比较以往,我们不难发现,此次问责事件,存在这样几个鲜明显著的特点——
首先,问责范围扩大。以三鹿奶粉事件中的问责为例,不仅地方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分管地方领导都被问责免职,而且行业主管部门,同样也被问责。
其次,问责的层次、级别相当高。无论是河北的三鹿奶粉事件,还是山西的襄汾溃坝事故,均不仅问责了基层干部,也问责了厅局级领导,甚至进一步问责到了省部级官员。
最后,问责的速度非常迅速。在河南登封矿难、深圳火灾事故中,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就以最快的速度做出问责并公之于众。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才能让你坐在台上”——这是温家宝总理此前对权力与责任、官员和人民之间关系所做的精辟剖析和生动诠释。而针对最近发生的安全事故,胡锦涛总书记日前指出:“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
一些肩负着人民重托的干部,却对民意民生“置若罔闻”、“麻木不仁”,不能时刻“把人民放在心上”,那么,对他们应是毫不犹豫地追究责任。因为惟其如此,“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服从于人民、一切服务于人民”的民主逻辑,才会是清晰的。
缘此,我们对于官员“问责”的冀望,“问责风暴”显然不会也不应该是终点,这正如有论者指出的,希望能由此进一步“带来问责制常态化曙光”。那么,如何才能让“问责风暴”更好地固化为“问责常态”呢?结合目前问责制度的现状,我想,下面这些制度改进和细化,不可或缺。
其一,提升问责依据的制度层次。改变目前主要依据行政规章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进行问责而法律依据相对缺乏的状况,将问责制逐步提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和高度。
其二,进一步细化明确问责制度规范的相关标准、程序。比如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启动问责,具体“问”谁、由谁来“问”,问到什么程度——各种责任如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边界分别在哪里,相互之间如何更好地加以区分、衔接等等。 (作者系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