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直接插手或者给相关人员打招呼等方式,为利益相关企业办理资质、承揽项目等提供帮助,进而收取房子、股份、名车、美元、名表等。这是刘宇昕常用的敛财手法。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原副司长刘宇昕,近日被法院一审判处12年徒刑。昨日,刘宇昕的辩护人透露,刘宇昕未明确是否会上诉。
案发前,刘宇昕长期在住建部(原建设部)工作,曾任建设管理司建筑业发展处处长、施工监管处处长、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等职务。
在他的仕途中,有11年(2000年至2011年4月)都在受贿,至少牵扯10起受贿事实。
1 股份房产不登记自己名
2000年底,原建设部开始提出对建筑行业建立资质审查制度,欲重新洗牌行业格局完成结构升级。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当年11月,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提出,对全国建筑企业进行资质管理,“从明年开始,每个企业按各系列各类别和等级,衡量你的力量、你的地位,申请你放在哪个阶层”。
在这样的背景下,成千上万家建筑企业负责人开始各寻出路。时任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场道公司)董事长的桂某就是其中一员。
桂某供述,当时场道公司没有一级资质,承揽工程有诸多限制。桂某通过他人牵线,结识了刘宇昕,“他很痛快答应帮忙”。
2002年1月,场道公司经审查批准获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主项)和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增项)。
为报答刘宇昕,桂某借刘宇昕儿子出国的名义,塞给刘宇昕1万美元。这让当时在处长职位上的刘宇昕尝到了甜头。
首次合作愉快后,桂某与刘宇昕走得更近了。
2003年,桂某成立北京京奇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刘宇昕拿出20万也想要入股。桂某说,一看这情况就再补给刘宇昕30万,凑足50万的股份。
因为害怕太招摇,股份登记在刘宇昕弟弟的名下。
随后,刘宇昕又看上公司的办公用房。这套总价160万的公寓,位于海淀区世纪城附近。但刘宇昕只出120万,还要分三次支付。
一家人搬进去后,刘宇昕害怕太招摇,将房产挂靠在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朋友名下。
2 假借儿子出国索要40万
除了桂某,证据显示还有十余名商人向刘宇昕送过好处。
北京中建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建互联公司)总经理王某,是出手最大方的。
王某供述,1999年前后,他跟随原建设部领导在青岛开会,有领导提出王某公司之前为青岛设计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软件不错,提出让王某负责未来建设部市场司的信息化建设。
这便有了王某与建设部信息中心共同成立的中建互联公司。
随后几年,中建互联公司为建设部做了几个门户网站和招投标系统、企业资质申报系统等。这些均面向建筑企业、地方建委收费,利润由中建互联公司和信息中心分配。
此时,刘宇昕所在的市场司施工处也希望开展申报信息化工作,便与王某接触上。
王某供述,为此他们开发网络申报资质系统,专门设置一个加密U盘,所有参与申报的企业必须使用加密U盘,才能够登录进行网上申报,“一个加密U盘单价900多块,单是通过买加密U盘,公司赚了五六百万。”
王某说,看到自己赚得盆满钵满,刘宇昕找上门来。他说儿子出国读书,想要让他帮忙办个40万元的存款证明。王某照办后,刘宇昕又说家里支付儿子留学的费用实在紧张,能不能用一下这笔钱。但拿了这笔钱后,刘宇昕就一直没再提还钱的事。
事后,根据警方调查时刘宇昕妻子的证言,这40万压根没有用于儿子上学。
3 关照企业获得名车名表
2005、2006年前后,年过50岁的刘宇昕升任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
2006年12月30日,建设部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所有建筑业企业都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
这个本为建筑企业设立的资质审查制度,成了刘宇昕的寻租利器。
河北一家建筑公司办理特级资质,连公司老总李某自己也知道条件欠缺。刘宇昕亲自打电话到河北建设厅,“如果公司不错的话,应该关心一下,如果厅里同意,就赶紧将申报材料报到部里”。
随后,材料果真被送到部里,但还是因一级建造师的证书与人员不符、工程业绩不对等“卡壳”。在刘宇昕的关照下,最终这家公司还是拿到了资质。
这一次,刘宇昕收获了一张价值15万余元的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
2008年,刘宇昕又用类似的方法帮助北京一家公司,获得注册监理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的项目,他也因此收获一辆20多万的丰田轿车。刘宇昕搬新家时,对方又送来一套价值2万多元的高档音响。
2011年,刘宇昕帮助一家公司获得总承包特级资质。证据显示,当时刘宇昕不只提醒评选人员“可以考虑让该公司参加初评”,还在该公司通过初评后本应要入实地核实阶段时,刘宇昕单方面宣布通过初评就不需要再实地核实。
2011年春节前后,刘宇昕因出手帮忙,收到一块30多万的百达翡丽牌手表。
2011年下半年,中纪委驻住建部纪检组找到刘宇昕谈话。
根据《在“两规”期间的表现》等证据,刘宇昕主动交代了罪行,包括当时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刘宇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由于刘宇昕能够在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受贿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全部赃款及孳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刘宇昕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 纵深
贪官敛财通用手段
事实上,刘宇昕敛财的手段是不少贪官通用的。
一边当着国家公职人员,一边用亲属的名号在外持股牟利,在近年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并不罕见。比如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案中,他为一家公司提供帮助,对方无偿给王益弟弟30%的股份,然后在年底时分红给王益弟弟643万元。用这种方式进行交易更为隐蔽,在检察官口中也被称为“期权化”受贿、“余权型”受贿。
通过一个行业垄断的科技产品变相创收方式,也见诸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比如,北京市地税局原局长王纪平被认定单独或伙同其亲属受贿贪污1000多万,而他所用的手段就是在全市推广税控密码器,然后在工程承揽、产品采购等过程中收取代理商、销售商的钱。他的情妇赵某单是通过倒手税控器就涉贪千余万。
如今的贪污犯刘宇昕,6年前还曾是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
根据住建部网站消息,2006年1月,建设部为响应中央领导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批示,专门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准备在当年2月20日前制订出治理建设行业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查处案件、建立长效机制的具体工作计划。
刘宇昕作为该领导小组成员,排在了第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