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银行行长弟弟冒领储户1500万存款 银行赖账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核心提示: 这是一个储户向银行追讨存款的故事:1500万元现金存入了工商银行湖南衡阳市白沙洲支行,不久存款不翼而飞,而在异地被抓获的冒领存款者竟然是该行长的亲弟弟。但颇

 核心提示:

  这是一个储户向银行追讨存款的故事:1500万元现金存入了工商银行湖南衡阳市白沙洲支行,不久存款不翼而飞,而在异地被抓获的冒领存款者竟然是该行长的亲弟弟。但颇具戏剧性的是,事发后,工行不仅不予兑付,还千方百计阻挠储户的维权行动。

工行白沙洲支行被控“赖账不还”。

工行白沙洲支行营业大厅。

  钱放在哪里最安全?当然是存银行。这是众多中国老百姓对银行最纯朴的认识,年过5旬的胡国庆自然也不例外。特别是作为“国有四大银行之首”的工商银行,胡国庆一向是“带着崇敬和信赖”,所以“我才将1500万元存入工行湖南衡阳市白沙洲支行。”

  想不到的是,1500万元存入该银行不久,就莫名其妙地蒸发了。“去白沙洲支行查询,只剩下600元了。”9月20日,胡国庆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仍然心有余悸,不敢相信眼前的事实,“我要求查看工行的监控录像,看谁取走了我的存款,但工行不同意。后来我才知道,取走我存款的人,其中有一个名叫吴柳,是工行白沙洲支行行长吴探林的亲弟弟。”

  因为行长的亲弟弟“出现了”,原本十分简单的存款“蒸发”案,变得越发扑朔迷离。时间过去5年多了,1500万元存款还没有着落,一方面是受害人多方奔走呼号,“讨回自己的存款难道比登天还难?”另一方面,工行依仗财大气粗,千方百计阻挠储户的维权行动,并“想赖账不还”。

  湖南省公安厅的通报

  1500万元是以单位名义存入工行的。2005年5月17日存入,两个月后,存款不翼而飞,胡国庆与工行交涉无果后,一方面向衡阳警方报案,另一方面,向衡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行支付1500万元存款。

  事情非常巧合,也许是胡国庆幸运,他刚刚报案,广东珠海警方就来找他了。原来1500万元存款是被别人“冒领”的,而“冒领”此款的主犯吴益涛已被珠海警方抓获,这个吴益涛还在广东珠海、云浮等地多次“冒领”他人存款,涉案金额高达3.98亿元,所以案子由珠海警方主办。

  存款是被别人“冒领”的,胡国庆松了一口气,那是工行的管理有问题,与储户无关,他满怀信心地去法院打官司,要讨回自己的存款,却被衡阳中院告知“先刑后民”,中止审理。“我的钱存银行,行长的亲弟弟参与冒领,法院还不让我讨回自己的钱,真是岂有此理!”尽管对中止审理有异议,胡国庆还是寄希望于刑事案件尽快了解,他好从工行拿回自己的钱。

  经过三个多月的侦查,冒领存款案有了结果。2005年11月28日,湖南省公安厅发了一个情况通报,标题是《关于衡阳“7.29”票据诈骗案的情况通报》(胡国庆7月29日向警方报案,警方遂将案件定为“7.29”票据诈骗案),因冒领银行存款影响金融安全,所以公安厅的通报是发给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管理办公室的。

  通报说,“7.29”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1500万元,共有3名犯罪嫌疑人,一是吴益涛,29岁,珠海市万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二是黄大华,41岁,衡阳市新恒泰有限公司经理,三是吴柳,35岁,衡阳市三建公司项目经理,工行白沙洲支行行长的弟弟。三名嫌疑人都到案在押,其中吴益涛关押在珠海,黄大华和吴柳关押在衡阳。

  通报称,3名犯罪嫌疑人利用吴柳哥哥在工行白沙洲支行任行长的背景,策划实施犯罪:先是伪造存款单位印鉴,然后进行调包(将存款单位预留在工行的印鉴换成他们伪造的印鉴),并利用伪造的印鉴,分8次将1500万元全部转走,其中,吴益涛分得880万元,黄大华分得620万元。至于吴柳的“收益”,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我主要是帮黄大华,想在他公司揽业务,他承建新恒泰置业广场。”

  因为涉及国家金融安全,湖南省公安厅对案件进行了督办,并给予技术支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结果显示,工行白沙洲支行的两张预留印鉴不是存款人的公章印文,言下之意,工行的预留印鉴被人盗换了。随后,案件还惊动了公安部,公安部的鉴定更全面细致,除了支持公安厅的结论外,还鉴定出,工行自己持有的存款协议、预留印鉴竟然不一致,显示出工行管理之乱。

  刑事案件有了眉目,追回1500万元存款有了希望。但让胡国庆意想不到的是,工行为了撇开自己的责任,不向储户支付存款,正在策划实施一个“存款债权消灭”计划,这使“储户向银行追讨存款”的故事出现了匪夷所思的高潮。

  珠海中院的判决

  工行白沙洲支行的策划有两个“看点”:首先宣称,虽然吴益涛、黄大华、吴柳三人冒领了1500万元存款,但工行“无责”:在办理这1500万元存款支付业务操作中,工行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

  当然,工行也知道,“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没有说服力,于是就通过一起名誉权官司,让“自夸”得到了衡阳市石鼓区法院的认可。原来,湖南省公安厅的通报下发后,衡阳市银监局有两名通讯员对“7.29”票据诈骗案进行了报道,报道涉及了工行白沙洲支行的“管理问题”,工行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两名通讯员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报道不构成侵权,但“应工行的要求”,认定了这样一个“事实”:1500万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工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这个判决,我们毫不知情。”胡国庆说,“法院认定,1500万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简直不可思议!这是一起诈骗案,已经人所共知。”

  “一个名誉权官司,怎么能认定不存在诈骗犯罪?”记者采访了资深刑事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杨航远,“很明显,工行是在推卸责任,目的是通过法院的认定,不想支付1500万元存款。”

  工行策划的第二个“看点”更加“干脆明了”:1500万元存款债权消灭了。因为刑事案件没结束,胡国庆诉工行储蓄合同纠纷还在“中止审理”,奇怪的是,工行反过来起诉胡国庆,案由也是“储蓄合同纠纷”,法院反而缺席开庭审理了。今年5月12日,衡阳市雁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虽然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人冒领了1500万元存款,但工行的“被冒领”行为是“正当支付”,因此,1500万元存款债权已不存在。

  “法院采取的是公告送达,我们根本没有参加庭审。”胡国庆说,“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判我们的存款不存在了。我们已经上诉了,10月份衡阳中院二审开庭。”

  杨航远律师则认为,“按照湖南省高院的规定,标的为1500万元的民事诉讼,应由中院管辖。基层法院一审,显然是为了达到一审、二审均在衡阳审理的目的。”

  与衡阳基层法院的民事判决相反,广东珠海中院的刑事判决已经认定,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三人,使用虚假的公司印章,将1500万元存款划走,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于是,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吴益涛等三人冒领1500万元存款的行为,被珠海中院认定为犯罪;而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却认为,这是“正当支付”。耐人寻味的是,此前,石鼓区法院竟认为“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

  珠海中院的判决是2009年3月27日作出的,一审分别判处吴益涛“两个死缓”:一是犯票据诈骗罪,判死缓;二是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也是判死缓。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吴益涛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所以,从轻判处死缓。吴益涛的涉案数额共计3.98亿元,其中票据诈骗罪是2.332亿元,金融凭证诈骗罪是1.648亿元(包括工行白沙洲支行的1500万元)。

  这是一个犯罪团伙。他们通过私刻存款单位印鉴,调换预留在金融机构印鉴卡的方式,套取存款单位账上的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然后靠项目申请银行贷款,归还之前套取的资金。作案时间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7月,历时10个月。珠海中院认为,因为伪造和调换了印鉴,从而制造了存款单位正常取款的假象,使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处分了资金。

  另一主犯黎亮,是工行广东珠海市拱北支行行长,珠海中院一审判了他“两个死刑”(票据诈骗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皆是死刑),涉案数额共计3.5亿元。其他一些参与伪造印鉴的人,也都被判刑。 

  工行赖账不还?

  记者在衡阳采访时了解到,衡阳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皆认为,1500万元存款被冒领,是用虚假的票据转走的,是一起票据诈骗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从吴益涛和黄大华处追回532万元,其余被挥霍。

  既然是一起诈骗犯罪,大部分损失又没追回来,那么,这个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工行在这一诈骗案中,到底有没有责任?有多大责任?是骗子太高明,还是工行太容易被欺骗?如何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首先来到工行白沙洲支行采访,现任行长陈秋源(案件发生后,吴探林调离)说,记者采访需要上级批准。随后,记者又来到工行衡阳市分行,办公室的刘秘书在请示了党委书记、行长胡庆林后对记者说,“这个案子,我们不接受记者采访。”

  “工行赖账不还,我是有根据的。”胡国庆告诉记者说,“吴益涛等人,在广东新兴县建行,采用同样的手段,套取储户资金3000万元。虽然也经历了一些波折,但最终云浮中院和广东高院都支持了储户的诉求,判决建行支付3000万元存款。”

  关于吴益涛等人在广东新兴县建行的诈骗案,此前,记者曾跟踪报道过,两相对比,有惊人的相似。主犯都是吴益涛,都有“内应”,储户存在银行的钱都是被冒领的,犯罪手段皆是伪造印鉴,储户起诉后,法院开始都是“中止审理”。

  “2008年,广东高院已经终审判决建行支付储户3000万元存款。因此,我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胡国庆把手一挥,非常自信地说,“2002年2月21日,最高法院有一个判例,是储户告天津建行的,与我们这个案子一样,储户在建行存款2000万元,结果也是犯罪分子伪造了储户印鉴,将存款冒领。最高法院认为,储户在建行的存款被人以伪造的票据骗出,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建行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管什么原因,储户存在银行的钱,被犯罪分子冒领(储户没有参与),银行都要承担责任。”中国社科院博士后郭华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在业务流程中应承担严格审核义务。如果储户输了官司——存款被冒领,银行不用担责,那将给诈骗金融机构资金的犯罪分子极大‘鼓舞’,给他们可乘之机,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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