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贫困县10天拆千户民房 投20亿建形象工程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核心提示:河北邯郸广平县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去年财政收入仅1.3亿元。今年,县里用10天完成33万多平方的拆迁任务,使1000多户群众的房屋被拆,土地被征用。按照广平县的

核心提示:河北邯郸广平县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去年财政收入仅1.3亿元。今年,县里用10天完成33万多平方的拆迁任务,使1000多户群众的房屋被拆,土地被征用。按照广平县的规划,今年实施的“11168”工程如果全部完成,县里将要投入20多亿元。

京华时报5月25日报道 河北邯郸广平县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去年财政收入仅1.3亿元。今年,县里提出“11168”工程目标,计划年内完成20多亿元的市政工程建设,并用10天完成33万多平方的拆迁任务,使1000多户群众的房屋被拆,土地被征用。而这些拆迁都是在没签订补偿协议、没对群众进行妥善安置情况下进行的,是违法拆迁。

290平米补偿9万

在广平县城郊的焦庄村,有一个用竹子、草帘和塑料布搭成的不足10平方米的窝棚,女主人名叫李运得,她与丈夫挤住在这里,孩子借住在别人家。

李运得说,她家原来在村口的马路边,有5间平房,29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前不久,广平县政府一纸通知,就将她家的房子拆了,3亩多耕地也全被征用。

李运得只拿到8.9万多元拆迁补偿,他们舍不得租房,盖房又没地,只能在自家原来的麦地里搭了这个窝棚。

当地人反映,广平县有1000多户群众的土地被征,房屋被拆。被拆迁人中既有城镇居民,也有城郊农民。

对于为什么被拆迁,一位居民说,“因为三年大变样,你拆也得拆,不拆也得拆”。

拆迁前未签协议

广平县的“三年大变样”是什么工程呢?

广平县“三年大变样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王卫宇说,三年大变样就是“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利用三年时间改善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按照规划对县城进行改造。”

“城市要大变,首先在拆迁,县委县政府向全县人民发出大拆促大建,赶超先进县的号召。”这是广平县专门为三年大变样制作的宣传片。

今年年初,广平县委县政府根据邯郸市对“三年大变样”工作的要求,提出了实施“11168”工程,即:拆迁10万平方米,推进10条主干道建设,新增绿化面积100万平方米,打造6大景观节点,建设8大精品工程。而这项工程的重点和难点就在于拆迁。从3月18日开始,广平县组织实施了县城拆迁攻坚战,仅用10天时间就拆除房屋33万多平方米,超额完成邯郸市下达的全年拆迁任务。

如此惊人的成效是如何取得的呢?广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赵风河道出了其中玄机:根本没有与住户签订拆迁、安置等协议。

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订立协议。而广平县政府没有与居民签订这样的拆迁协议,仅凭一纸拆迁通知就实施大规模拆迁,这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

居民反映,不管你愿不愿意,发来的通知书早已写好,住户只能“自愿拆迁”。而且,就是这样的通知书,也不是每家都给。一位居民说,房子都拆了也没见着通知、文件,“辛辛苦苦一辈子就攒了这两间房,都没了”。

补偿低不够建房

据了解,广平县这次拆迁采用的是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分10个等级,其中最高等级是每平方米570元,而大部分只有三四百元。在拿到这笔钱之后,拆迁户可以自行选择安置方式。

目前当地商品房均价已达1500元/平方米,拆迁户想要购买商品房,这笔补偿款根本不够。就是自建住房,也不足以支付建筑成本。群众认为这个补偿标准不合理。

广平县住建局局长赵风河说,拆迁户在补偿上有损失,在回迁安置时少要一部分钱。

而据王卫宇介绍,县里决定兴建的几百套安置房,将以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的价格卖给拆迁户,目前首批安置房工程已开工建设。对于这批安置房的建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没有人给出明确答案。事实上,按照广平县的规划,今年实施的“11168”工程如果全部完成,县里将要投入20多亿元。

临时窝棚也将被拆

对于如此大规模的建设,县里的财力能否承受,赵风河说:“广平经济比较发达,现在有这个能力搞这些东西。”


而实际上,广平县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截至去年初,全县仍有5万多人没有摆脱贫困。广平县一位干部透露,去年全县财政收入只有1.3亿元,这些钱只能保住工资,20多亿元的建设资金不知如何落实。

为什么不等经济好时再实施“三年大变样”?王卫宇说:“我们的工作干不好,那考核肯定是不行。”

据了解,今年2月,邯郸市下发“三年大变样”年度实施要点,并对各地拆迁完成情况规定考核和奖惩措施。广平县据此制定了自己的拆迁指标,并将其超额完成。而就在几天前,县上来人告诉李运得,说她的窝棚必须拆除,因为这块地马上就要建公园。今后,这个窝棚怕是再也不能住了。

李运得哭着问:“有人管这个事吗?”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