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大荔工地死亡近一年家属奔波多部门讨不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西北信息报西北在线讯(记者刘泳平 白皓) 农民工是一个令人尊敬又令人伤感的时代性产物,是建设美好城市的最重要的力量!然而,农民工在为社会建设作出贡献的同时,却没有得
西北信息报—西北在线讯(记者刘泳平 白皓)“农民工”是一个令人尊敬又令人伤感的时代性产物,是建设美好城市的最重要的力量!然而,“农民工”在为社会建设作出贡献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全社会的真正的应有的尊重!他们的工作环境恶劣,安全意识淡薄,缺少维权途径,所以每年有很多的“农民工”辛苦劳动一年拿不到工钱,更有甚着在劳动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或是死亡都得不到一个合理的说法。

\

    本报近日就接到渭南市读者白彩玲的电话。在电话里白彩玲向记者反应了这样一件事情。丈夫米刚2012年2月13日在渭南市大荔县鑫瑞家居二期工地施工死亡,施工方不让自己和孩子见丈夫最后一面,隐瞒自己将丈夫尸体草草下葬,近一年过去了,作为妻子还不知道丈夫的死因,甚至不知道丈夫的在何处安葬。因为白彩玲身体的原因,记者见到了白彩玲的亲戚,他向记者详细的说了事情的经过。白彩玲和丈夫米刚家住渭南市临渭区孝义镇孝义西村。她和丈夫经历了很多的风雨才组织了现在的家庭,丈夫为了家庭生活和供孩子读书常年在建筑工地打工,经过几年的艰苦奋斗,不能说小日子过的红红火火,也是其乐融融。家里刚盖了新房,孩子也很懂事听话,日子眼看着越来越好。可是在2012年2月13日从丈夫打工的大荔县鑫瑞家居二期工地传来的噩耗粉碎了这个家庭,丈夫米刚在施工中不幸身亡。
 事发后,白彩玲第一时间赶到大荔县,在到大荔县后,她向建筑单位提出想见丈夫最后一面。可是就这么一个简单的理由,施工单位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善良的白彩玲相信了建筑单位的种种理由,也终因为接受不了失去亲人的痛苦,病倒了。因为病的十分严重被送往西安电力医院治疗。在医院住院期间,她总是梦到丈夫血糊糊的样子,于是坚持要见丈夫最后一面,看看丈夫到底是怎样死的。建筑单位仍旧告诉她,丈夫的尸体在太平间,等出院了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后,再见也不迟呀。这原本看起来合乎情理的事情,却隐藏了建筑单位的一个阴谋。2月17日,住在医院的白彩玲接到了同村人的电话,说丈夫米刚的尸体已经被拉回了村里,正要安排下葬。白彩玲接受不了接二连三的打击,病情加重,2月20日被转院到中西医结合医院。在白彩玲住院期间因为家庭困难都没有钱付医药费,还是亲戚朋友这个三百那个五百的凑得医药费才让她能够顺利的看完病。躺在病床的白彩玲越想觉得越不对,为什么作为妻子,都不能知道自己的丈夫的死因是什么。这个倔强的农村妇女,出院后就来到了丈夫曾经打工的工地,逢人就问丈夫的死因,终于有个工友偷偷告诉了她,说是丈夫当时楼上施工,被上面掉落的材料给砸中,从四楼摔到地上死亡的。听到这个说法的白彩玲回想起了建筑单位一直以各种借口不让自己见到丈夫死亡后的样子,对丈夫死因的避而不谈,想起在医院里没有拿到一个可以说明丈夫死因的证明。可是为什么是建筑单位和医院都不原因给自己说丈夫的死因呢?难道丈夫的死因真的像丈夫生前工友说的吗?在米刚死后的350多天里,白彩玲每天都生活在痛苦之中,每天都在想着丈夫米刚到底是怎么死的?难道想知道死亡的原因就那么难吗?为什么没有人站出来能明确的说清丈夫的死因?难道就因为丈夫是个没有文化,下苦的农民工吗?
在这近一年的时间里,白彩玲和亲戚多次去过建筑工地,去过信访办见过县委县政府领导,去过安监局,去过建设局,去过公安局和派出所,去过医院,可是到现在仍然没有得到一个准确的说法。为什么这么一起“简单”的农民工死亡事件,从建筑单位,医院,安监局,城建局,派出所,公安局,接访领导这么多的单位近一年都拿不出一个确实的死亡原因?外地农民工的权益在大荔县难道就得不到政府的维护吗?作为家属难道都没有知情权吗?死亡原因被隐瞒是大荔县“农民工”生命的漠视还是政府对不作为造成的?本报将继续对此事进行关注!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