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杀人犯胡文海的最后一段话

2008-04-13 17:47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范光涛 | 浏览:
警察: 知道为什么逮你吗? 胡文海: 知道,杀了点人。 警察: 杀了一点?你杀了十四个! 胡文海: 不止十四个吧? 警察: 那你说多少? 胡文海: 我记着是十七个。

警察:   知道为什么逮你吗?


胡文海: 知道,杀了点人。


警察:   杀了一点?你杀了十四个!


胡文海: 不止十四个吧?


警察:   那你说多少?


胡文海: 我记着是十七个。


警察:   死了十四个!


胡文海: 我不记的还有活的,我都拨拉过,看谁象没死的,就再给两枪。--那就是没杀净。


警察:   你知道后果吗?


胡文海: 对警察满脸媚笑,,知道、知道,我得给人家抵命。


警察:   后悔不后悔?


胡文海: 咋不后悔,有个娃娃不该杀人家,你们一说,才知道人家是串门的。再就是该杀的没杀净。


警察:   你还想杀谁?


胡文海: 就那几家的男人。


警察:   你为啥杀人家?


胡文海: 他们当村支书和村主任时,三年挥霍贪污了至少五百万,三个煤矿让他们卖了两个。我到镇上告状没人管,他们就恨的我不行,就想治死我。99年6月19号,我到地里浇水,xxx兄弟(其中一个满门被杀)借口和我吵架,往我头上劈了三铁锹,我缝了几十针。要不是头硬早让他们劈死了。xxx村支书,派人找我,要出钱私了,我不干。从那时起,我就起了杀心了,本来准备今年三十晚上下手,那时都看春节晚会,能杀干净。6月19号,我把xxx支书和村会计叫来,让他们写贪污了多少,他们不干,这时外面有警笛声音,路过的警车,xx会计就气粗了,指着自己的脑门说:“文海,有本事朝这里打。”我就给他脑门上一枪,把他打死了,他还以为我不敢!没有办法,只能提前动手……

    当记者问他后悔不后悔时,他理直气壮的回答:“不后悔,一点不后悔!就是遗憾,没有把该杀的都杀了”。“遗憾没有死净”的话,胡文海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据分析,是担心给他父母妻儿留了后患。记者问他为什么连孩子一起杀时,他蛮有道理的讲:不把他们也杀了,他们长大要欺负我家娃娃……


    法院审判胡文海时,他站的笔直,捧着自辩书大声朗读,就象农村劳模发言。共同受审的还有一个帮他杀人的朋友,胡答辩时说他朋友没有杀人,跟着他是一直劝他不要杀。这时,控方指出,一个受害者,装死躲过,指证他朋友拿斧子砍过他。胡答辩,我一枪打的他趴在地上,他就再没回头看过,是我捡起斧子砍他的。控方又指出,他朋友拿钳子夹受害者。胡文海当即辩道:是我拿枪逼他干的,他若不夹受害者,我就打他。明目张胆的大包大揽。判胡文海死刑后,退庭时,胡文海逮着一个审过他的干警就握手,边握边说:“先走一步,先走一步。”那么些警察,躲也躲不及他,实是滑稽。


    2007年的12 月25日,也是西方人的圣诞节。今天,山西晋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特大枪杀14人案的3名被告人。最后,有2人判处死刑1人判处无期徒刑。第一被告人胡文海依法定程序在最后陈述中说到:“我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我希望自己成为一个正直善良的人,为此,我不断的去努力去实现自己的理想,自己从小时侯起的性格就是仗义执言、.敢做敢为。村里的那些无权无势的善良的村民与我和睦相处,有时我就成了他们利益的代言人。然而近年来,历任村干部贪污行贿、欺压百姓,村里的小煤矿,村民冒着生命危险,等企业上交的 400余万元被他们瓜分。4年来,我多次和村民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公共安全专家、纪检、检察、省、市、区的官老爷们给尽了我们冷漠与白眼……。可是,我们到那里去说理呢?谁又为我们做主呢?我去公安机关报案,那些只挣着工资的人民的公务员开着30多万元买的小车耀武扬威根本顾不上办案,甚至和村干部相互勾结欺压老百姓……。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了……。实际上我每年的收入都有4―5万元,我完全可以不管这些事,但是,我不能,我的良心告诉我不能这样做,我不能对此置之度外,官逼民反,我不能让这些蛀虫们再欺压人了……。我知道我将死去,如果我的死能够引起官老爷们的注意,能够查办了那些贪官污吏,我将死而无憾,否则我将变成厉鬼也不放过他们……

 

  听众席上爆发出一阵掌声,审判长急忙制止……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