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包情妇才算情节严重?

2007-05-05 20:39 来源于:转载 | 作者:练洪洋 | 浏览:
将于6月1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规定,公务员包养情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将于6月1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规定,公务员包养情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见4月29日中新网新闻)
 
    这则新闻在各大门户网站挂出之后,网评如潮,且是贬多褒少。
 
    持平而论,把包养情妇作为公务员处分条例之一加以明确,具有一定的破冰意义,说明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并试图形成纪律,加以管束。网友为什么不满?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政府对问题认识不够到位、表述不够明晰、处分不够严厉。公务员包养情妇的严重性分几等,那么,公众自然会问:怎样包养才算“较重”、“严重”?是根据包养情妇的数目、包养时间,还是包养的花费、社会影响?“严重”不“严重”,谁说了算?纪检部门,还是公众?
 
    在公众眼中,公务员嫖娼都是情节“非常严重”的,而在某些官员眼中,或许包养几个情妇也是“正常的需要”,因此“严重”的解释权在谁的手上就显得至关重要。而刚性标准的缺乏,正是许多貌似严厉的法规最终沦为“稻草人”的根本原因,这种法规再多,顶多也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无独有偶,4月29中新网一则关于美国高官的性丑闻新闻对此颇有启发意义。据美国《世界日报》报道,美国国务院27日晚宣布,美国国际开发总署署长的托拜厄斯突然辞职。其原因是他的名字在高级应召女郎集团调查中曝光。
 
  在性观念相对开放的美国,普通人嫖娼是个人的私生活,官员则不然。他们认为,官员手上公权,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侵略性,如果行使得不好,就可能影响到了公众的利益。为了正确行使公权,保障公众利益,要求权力的行使者让渡部分私权,把自己的某些私生活公之于众,让公众更好地监督,并从严要求。因此,嫖娼、包情妇对于他们的官员来说,情节都是严重的,别说包情妇,一次召妓就足以让一位高官引咎辞职。
 
    在国内,贪官与情妇如影随形,据一份权威调查报告显示,领导干部腐败60%以上跟包养情妇有关,被查处的贪官中90%的有情妇;贪官普遍存在利用公权为情妇谋取利益现象,而且从未有过贪官是因为包养情妇而落马的先例,哪怕他包了一百名情妇。因此,从严治理公务员包养情妇现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政治意义。
 
    窃以为,要治理,就要重新审视包养情妇的严重性,真正下猛药,从严治理,不要区分情节的严重、较重、轻微等情况,等着别人去钻空子。像武汉市委今年年初就出台规定:凡领导干部嫖娼、养情妇、“包二奶”的,一律撤职,开除党籍。法规就要这么硬,这么死,然后才有实施的可能性(当然要实现目标,还需要配套工程),缺乏可操作性是不会有效果的,仅作表姿态的法规是会被公众拿来当笑话的。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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