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拆违或可先查封当事人房车 并征收强拆费用

2011-08-31 09:08 来源于:南方都市报 | 作者:秩名 | 浏览:
深圳治理违建再加码,拆违建可先行查封当事人房车。这是昨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中的规定。

 南都讯 记者周昌和深圳治理违建再加码,拆违建可先行查封当事人房车。这是昨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中的规定。该草案提出,对违建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先行冻结相当于强制拆除费用的当事人存款、有价证券、股份,或者先行查封当事人房地产、机动车等财产。

  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深圳市法制办昨日公布了草案全文,市民有建议可在9月20日前来函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告知。

  草案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提前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行。

  被查封的财物,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保管费由被查封人支付。但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查封错误的,保管费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支付,造成被查封人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根据草案,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征收强拆费用 可先冻结存款

  对违法建筑,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拒绝执行的,或者经调查和公告通知后仍不能确定当事人的,草案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最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草案明确规定,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存款、有价证券、股份、房地产、机动车等财产信息。不过草案也注明,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实施强制拆除费用以外的用途。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先行冻结相当于强制拆除费用的当事人存款、有价证券、股份,或者先行查封当事人房地产、机动车等财产。

  当事人自行承担强制拆除费用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取消冻结、查封措施。当事人拒不承担强制拆除费用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采取本条规定措施前,必须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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