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中校”现象调查(三)

2006-09-07 18:04 来源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 作者:记者陈秉科 丁晓兵 | 浏览:
“校中校”挤占公共教育资源,破坏教育公平,义务教育高收费,违反《义务教育法》。10多年来,“校中校”为什么屡禁不止?根源是什么,出路在哪里?
  择校压力下上演学生自杀悲剧

                  新密市直属第二初中的校中校 公开打着名校牌子招生

  9月1日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施行的日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一向以转制或改制学校面目出现的公立名校办民校”的校中校”现象本该就此寿终正寝,或回归其公办学校的本来面目,然而新闻纵横记者在黑龙江、河北、山东、河南等地的调查发现,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就在新学期开学之后,很多地方的“校中校”仍然在按部就班地招生、收费。

    “校中校”挤占公共教育资源,破坏教育公平,义务教育高收费,违反《义务教育法》。10多年来,“校中校”为什么屡禁不止?根源是什么,出路在哪里?

  “择校”之痛  

  今年13岁的女孩晓琳,是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实验小学的学生,本该在9月1号升入初中继续读书的她,却在暑假刚刚开始的时候,喝下剧毒农药结束了年幼的生命。

    据当地媒体报道,晓琳平时学习成绩不错,今年参加了当地一所初中名校组织的择校考试,但发挥严重失常,要进入这所学校,需要交纳近两万元的择校费,而她全家一年的收入不会超过1万元。眼看着父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筹集到择校费,一向好强的晓琳写下遗书后,喝下了家中的农药……

    据了解,晓琳报考的初中名校,本来是射阳县一所省重点中学的初中部,却在射阳县有关方面推进的中学改制浪潮中,变成了股份制的民办学校。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或许,晓琳的悲剧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另一个类似的悲剧发生在宁夏银川,小学毕业生秀秀,也是13岁,在去年的这个时候,也是因为无力支付数万元的择校费,选择了永远离开人间。在她留给父母的短短100多字的遗书里,“我是个差生”“我死了可以帮您节约10万元”等字眼,深深地刺痛着人们的心。银川市一位教师说,在择校热的社会大背景下,择校的压力是导致秀秀自杀的主要原因。

    面对晓琳、秀秀的自杀,可能有人会慨叹当今孩子心理实在太脆弱了,但人们更应该反思的是:是谁给了家长、给了孩子择校的压力?遍地开花的“校中校”和家长难言放弃的“择校”行为之间到底有着怎样难解难分的关系?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分析报告认为,变卖公办学校尤其是社会信誉很好的名校,直接造成公办教育领域优质教育资源的缩小,间接加剧了“择校”压力和学生的课业负担。重点学校初高中分离后,将初中部转为民办学校,使义务教育阶段的上述问题更为明显。

  无奈的家长

  老张是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的一位普通工人,他的孩子今年开学上初一,象枣庄市的大多数普通家长一样,孩子能不能上个好学校,是整个夏天最让他烦心的事情。用老张的话来说,就是义务教育9年,学校如果不好,孩子一耽误就到16、7岁了,想弥补恐怕都来不及了。

    老张:从一年前就开始忙了,找关系,求亲戚朋友帮忙。作为家长,就是希望小孩能有个好的学习环境,能学习好,别说花钱,借钱都无所谓了。

    记者:为啥不在片区内的学校上?

    老帐:这个学校学习环境不好,学习质量上不去,怕耽误孩子了.”

    老张虽然家在枣庄市区,但他所在的片区很久以来一直没有一所教学质量让家长放心的初中,因而每当孩子小学毕业升初中,择校几乎就成了家长们唯一的选择。

    记者:为什么不让孩子就近上学,你们附近不是有一所初中吗?

    老张:上我们这片区的初中就相当于找一保姆,除了帮你看孩子,啥都学不到,我们楼上的孩子在那上了三天就回来了,那真是不能上,孩子都废了!

    记者:既然不满意片区内学校的教学质量,你们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过吗?

    老张:今年反响比较强烈,小区居民去区教委找过,反映初中没有好学校,都去教委找过,但是没效果。(教委说)你该属于哪个学校就属于哪个学校。

    记者:他也不管你?

    老张:最后就是你自己想办法,上15中,上不了15中的就上30中,30中还说的过去。但是这都得花钱,上哪一所择校费一分都不能少!

    记者:有钱就能上?

    老张:有钱你也未必能上,没有关系,找不到人你也白搭!

    然而择校对老张一家来说并不容易,夫妻俩每月的工资加起来也才800多块,要托关系找门路,不花一点钱是不行的。关系打通了,择校费也是少不了的。在枣庄,市区内的名牌公办学校,包括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每年都要招收一批择校生,以借读费的名义收取择校费,这早已形成了惯例。而这个看似司空见惯的收费,老张一家要不吃不喝攒上半年才能勉强凑够。

    记者:你花了多少钱?

    老张:择校费3000。

    记者:除此之外呢?

    老张:……

    记者:也得1000多吧

    老张: 差不多.

    象老张这样为了孩子,几乎不惜代价择校的情况,其实非常普遍。广州听众反映,广州的择校费更严重,不论小学中学,都在四万以上,还要你说是自愿交的,已经连续很多年了,家长们虽然无奈,可是为了孩子也就认了.

    一位浙江丽水听众也反映,她的孙女刚进”校中校”要多交两万多元,着实叫他们全家为难了好一阵子。

    哈尔滨的一位家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是家长愿意花钱,实在是因为片区内的学校条件太差,就怕耽误了孩子: “好多都是无奈,因为对口学校不好,家长省吃俭用也要筹措这笔教育资金吧。”

    “作为家长,就一个孩子,总想把孩子无论是学习环境,成长环境,找一个比较好的氛围,就是不惜在经济和精神上的余力,想把孩子送到好学校。”

    “这个是国家师资调配,或在基础教育上国家本身有缺陷,不得不承认这一点。

    什么缺陷?就是国家力度上,有两个:一是师资力度上,能不能平均分配到各个片区学校去。硬件,从硬性措施上,就不允许,从收费上卡死。比如,国家下文件,应该上哪个区就上哪个区,这样不就好办了吗?”

    片区内没有好学校,想把孩子送到好学校上学,择校就成了众多家长无奈的选择。

    “校中校”:瞄准家长钱包

  虽然很多家庭为孩子筹集择校费伤透了脑筋,然而只要孩子能上一所满意的学校,家长大都选择了咬牙硬扛。

    而很多名牌学校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挂了块民办的牌子就开始高收费。

    哈尔滨市一家公办民助的“校中校”负责人对此直言不讳:“我就有几种资源:我是名校,家长孩子希望到这来。就是我们说的借读,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服务,只不过学籍不是这的。以前一年当中,收三十个五十个,那时收费也就7000,这是一块儿钱。用这种方式弥补经费投入不足。收了钱,送到财务,财务入账,学校水费电费取暖费的,就花。

    在这个发展过程中,逐渐想出招来,就办个学校吧。既然那边可以办民办学校,咱就办个民办学校呗。产生就这么产生的。

    其他的学校就是所说的校中校,也都是这样产生的。我(没必要)和别人扯啥,我和别人合作,还不如自己整。自己有房子有地,就整呗,就这么产生了.”

    在哈尔滨市清滨路,哈尔滨市156中学第二分校的牌子高高挂在大门口,走进传达室,记者发现,在一个角落里,却放着一块“聚英中学”的牌子,上面落满了灰尘。一位老师说,外面156分校的牌子是给家长们看的,能利用156中学的金字招牌吸引生源,学校另外起个名字聚英中学,实际是为了掩人耳目,避免被指责为校中校。

    记者:这个学校和156中学是个什么关系?

    教师:其实是一码事。就是挂这么个牌子,挂羊头卖狗肉。现在老说拆开,老说拆开,也没见他真拆开。就一回事。我们都是156的老师。学校这不又成立这么个学校。拨一部分人过来,实际就一回事。收的学费,大多数是让政府收去了,比如,一年5000块钱吧,60%上交区财政。

    记者:是哪个区?

    教师:南岗呗。都是这样,所有的民办公助都是这样。

    记者:民办公助,这个民办体现在哪儿啊?

    教师:民办就是老百姓交钱嘛。哈哈,这个东西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事。就那么回事,一开始,我们招自费生,后来说,不行,公办学校不能招自费生,大家就都办个学校呗,挂个牌子呗。156招自费生,不允许?公办学校怎么能招自费生呢?

    记者:就另办一个学校?

   教师:对。现在这不都叫校中校嘛,所有的好学校都有校中校。

    记者调查发现,名牌学校办的“校中校”,大都只是把筹集办学资金作为转制的唯一目的,扮演了“翻牌学校”、“集资窗口”的角色,很多“校中校”收费远远超出了办学成本,把公办学校办成了事实上的贵族学校。

  专家点评

  专家认为,“校中校”的办学模式,由于对国有教育资产的登记和评估不规范,可能对转制学校的国有教育资产造成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损害。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劳凯生教授:“重点学校作为一所公共学校,他的教育资源是公共的,如果我们把公共教育资源拿出来,用钱来购买这个受教育的资源的话,那公共教育资源就变质了,出现问题。这跟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流失是一样的。”

    由于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分布很不均衡,基础教育阶段存在着一大批薄弱学校。中小学薄弱学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中小学“择校热”、“多收费”、“乱收费”现象的产生。“校中校”之所以能“圈钱”,就在于拥有了优质教育资源,在于薄弱学校的存在,在于家长对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迫切心情。而公办学校以“校中校”的形式向义务教育的对象收取高额费用,则无疑与《义务教育法》的出发点以及教育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