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孟龙:沈庆华被免职彰显反腐决心

2006-05-01 18:00 来源于:长江网 | 作者:蒋孟龙 | 浏览:
经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陈国荣同志任临汾市委委员、常委、市纪委书记。免去沈庆华同志市委常委、委员和市纪委书记职务。一官员透露,沈庆华被免职是因为年龄造假。

 “经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陈国荣同志任临汾市委委员、常委、市纪委书记。免去沈庆华同志市委常委、委员和市纪委书记职务”。一官员透露,沈庆华被免职是因为“年龄造假”。【京华时报】

  “副厅长有无私生子”和“纪委书记年龄造假”是2011年9月份发生在山西省的两起重大新闻事件,两事件都因当事人涉嫌严重损害工职人员道德操守和触犯公职人员纪律及法律底限,进而酿成波及全国的重大公众事件。缘于领导岗位能够使在职的官员掌握普通公职人员所不能掌握的莫大权力,能够使在职的官员享受普通公职人员所不能享受的莫大待遇、能够使在职的官员满足普通公职人员不能满足的莫大虚荣,故此,巨大的利益驱动和监督管理的不力,直接催生了某些怀有侥幸心理的官员们热衷档案造假的事件的发生。沈庆华书记造假被揭发虽然只是有心人的偶然发现,却折射出了时下官场热衷欺上瞒下追名逐利的官场生态。沈庆华的去职,既是社会舆论监督的一次胜利,也是万千民意期待的最终结果,更是山西省委积极应对社会舆情、铁腕刷新山西吏治、从严治理官员腐败的决心。是谁帮助造假书记沈庆华造的假?是谁带队考察了造假书记沈庆华?又是谁提拔的造假书记?相信山西省委组织部和山西省纪委一定会不负众望迅速查实,很快给山西人民和全国公众交上一份合格答卷。

  俗话讲得好:出了问题不要紧,关键是要能够积极面对问题和勇于解决问题,通过不断的解决问题来强化我党的免疫能力,促进我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山西省委免去造假书记沈庆华的党内职务,既是省委省政府对山西民间沸沸扬扬的社会关切和舆论监督的正面回应,更是山西省委省政府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方针的具体落实。忍痛割除肌体的毒瘤,虽有短暂阵痛,却能更好的完善我党形象,不断提升我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纪委书记年龄造假”虽已结束,但是“公安厅副厅长有无私生子”这一严重影响山西政法队伍建设的公众事件,就像厚重的阴云笼罩在三晋的上空,亟须得到山西省委省政府的正面回应。副厅长苏浩到底有没有私生子?是否真哟公安厅匿名干部向《新快报》所反映的某少妇带私生子在公安厅办公楼下找苏浩闹事的事件存在?“副厅长私生子”事件、作为一起波及全国具有重大负面效应的公共事件,是不是真的就是山西省公安厅负责人所回应媒体说的仅是苏浩个人私生活的问题?为什么公众对“公安厅副厅长有无私生子”这一事件表现如此焦虑?实际上该事件体现的是山西全省政法队伍建设的缩影,考量的是山西公众对山西政法队伍的整体信任程度,构建的是山西省委省政府在山西公众心中的整体形象。

  苏浩到底有没有私生子,不仅是涉及道德操守问题,而且是涉及法律底限的问题,苏浩副厅长不能忽悠,山西省公安厅也不能忽悠,山西省委省政府更加不能忽悠!苏浩副厅长不能回避,山西省公安厅不能回避,山西省委省政府更加不能回避!

  给全国公众一个明白,还苏浩同志一个清白,回应三晋公众重要关切应该已成山西省委省政府实施凝聚力工程的当务之急。在此关键时刻,山西省的各级监督机关躲不得,退不得,推不得,拖不得!如果经过查证,苏浩没有问题,那么到底是哪些利益团体共同联手制造了“苏浩私生子”这一令人恐怖的政治迷雾?对于蒙受巨大委屈的高级干部,公众与舆论除了表示无限的敬佩,是不是还应该给予苏浩适当的关心与安抚?倘若经过慎重调查,苏浩的确有私生子存在,那么对不起,虽然党给了您享受高薪的权利,党也给了您乘坐公车的权利,但是党并没有给您包养情妇和偷偷生儿子的权力,党更没有给您肆意践踏法律为所欲为的权力!您还是哪里凉快就到哪里歇息去吧。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链接:

临汾纪委书记沈庆华腐败门专题

http://www.rmjdw.com[InstallDir_ChannelDir]html/special-030-1.html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