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记者看到北京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通过北京市公共卫生热线(12320)服务中心给张亚东的答复,表示“高度重视并逐条分析研究了张亚东提出的意见”,“感谢张亚东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监督”。
该处在答复中解释说,向市民提供接种证不得收费(免费)是国家规定的,其印制费用应由政府财政支出。为了减少政府财政开支,本着自愿的原则,卫生局委托广告公司代理印制接种证,以广告费用来弥补印制费用。
承接接种证印制的广告公司具备广告业务代理资质。在接种证上刊登广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广告法。
刊登的广告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查,证照齐全,这些广告可在所有媒体上进行投放(电视、报纸、杂志……),具备国家相关各部门发放的合法许可证书。接种证上的商业广告只是说明了产品的特性,是否选择购买的决定权也是在家长自己手中,不存在强制购买和使用。
卫生局要求代理的广告公司每年按时提供30万册接种证(包括:新生儿、外地来京儿童、丢失证儿童等)。广告的征集、收取费用、经济盈亏均由广告公司负责。卫生局不参与运作,不收取费用。
针对张亚东所提出的问题及卫生局给张亚东的答复,记者就证件是否可以作广告发布媒介、北京市卫生局的行为性质等问题采访了我国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
张树义指出,行政机关的运转费用来自税收,是由财政供养的,“为了减少政府财政开支”、“卫生局不参与运作,不收取费用”都不能成为其在给公民的证件上发布广告的理由。
张树义强调,在以政府的名义颁发给公民的证件上发布广告,是典型的官商结合、政经合一的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公共证件承载的是政府的公信力,在证件上发广告,就是以政府公信力为商业产品作担保。政经合一的危害太大,此风断不可长!
对于北京市卫生局是否该担责的问题,张树义明确指出,北京市卫生局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发放接种证是行政行为,但是其借此公共行为刊登奶粉广告的行为却是一种民事主体的商业行为,与其他主体一样受广告法的约束。工商部门有责任对卫生局的行为予以查处,如果造成损害后果,卫生局与其他主体一样要承担民事责任。
据了解,张亚东曾通过电话向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反映情况,当时接电话的人士表示“行政机关不能查行政机关”。4月19日,该处接受了张亚东面呈的建议函,表示“要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