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政协主席情妇李泳因受贿罪被判刑3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资料图片: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广东卫视原主持人李泳。 资料图片: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广东卫视原主持人李泳。 新华网重庆1月27日电(记者朱薇)重庆市第一

         

  资料图片: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广东卫视原主持人李泳。 
  资料图片: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广东卫视原主持人李泳。 
  新华网重庆1月27日电(记者朱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7日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广东卫视原主持人李泳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李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追缴李泳受贿所得“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李泳与时任中共广东省省委副书记的陈绍基(已判刑)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经陈绍基介绍,李泳与香港某公司董事长杨某认识。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杨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取得粤港两地客运直通车营运指标等事项提供了帮助。2008年上半年,李泳向陈绍基提出想购买越野车,陈绍基表示可以让杨某出资为李泳购买。随后陈绍基要求杨某购买一辆越野车送给李泳,杨某即安排人陪同李泳选车。2008年4月,李泳选定购买“路虎”牌越野车后,杨某即以广州良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并陆续为其支付购车款、车辆购置附加税、车辆保险费共计136万余元,将车交付李泳使用。2008年11月,该车从广州良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过户到李泳父亲名下。 
  另查明,李泳于2009年4月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陈绍基索取他人“路虎”牌越野车等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泳伙同陈绍基,利用陈绍基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泳案发后自首,并考量其认罪、悔罪等情节,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