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规划局原局长夏祥文涉嫌受贿114.9万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报讯 身为规划局局长,利用手中职权,收受他人114.9万元,并为其谋利。2011年1月6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的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原局
  本报讯 身为规划局局长,利用手中职权,收受他人114.9万元,并为其谋利。2011年1月6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的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原局长夏祥文涉嫌受贿罪一案。该案将于1月19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夏祥文,男,43岁,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文化,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原局长。2001年12月至2010年9月期间,夏祥文利用担任重庆市涪陵区质检站站长、涪陵区建委规划处处长和涪陵区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修建单位集资房、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提高容积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14.9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夏祥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