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原副书记龙小乐涉贿受审 当庭打V字手势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庭之上亦有贪官的众生相。见过在庭上灰头土脸的贪官,见过在庭上痛哭流涕的贪官,见过在庭上故作镇定的贪官,见过在庭上仍然傲慢而张狂的贪官,却没有见过在庭上打V字手势的贪

庭之上亦有贪官的众生相。见过在庭上灰头土脸的贪官,见过在庭上痛哭流涕的贪官,见过在庭上故作镇定的贪官,见过在庭上仍然傲慢而张狂的贪官,却没有见过在庭上打V字手势的贪官。 

  10月23日新京报报道:昨日,武汉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正厅级)涉嫌受贿案,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2000年8月至2003年11月,龙小乐在担任武大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1次收受贿赂61万元。龙对指控全部否认。下午3时50分,合议庭宣布庭审结束。旁听者告诉记者,龙小乐被法警押下法庭时,家属们向他打招呼,他也回头打招呼,并伸出两根手指,做了一个V字形的手势。 

  这个贪官不同一般。不愧为武汉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有知识,有文化,有水准,在法庭之上的表现赛过了那些落入俗套的受审贪官。公然当庭打出V字形的手势,这样的贪官有谁见过?直到今日,见识了,领教了。 

  打V字手势代表着什么?胜利的英语是“Victory”,V字型手势即代表“Victory”。据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有个名叫维克多·德拉维利的比利时人,在广播里号召人们到处书写“V”字,以表示对最后胜利的坚定信心。几天之间在比利时首都和其他城市“V”字无处不在,并且不胫而走传入欧洲各沦陷国。英国首相丘吉尔十分喜爱打这一手势,于是“V”字更加出名。因此流传至今的V字手势,是有其特定含义的,连懵懂无知的孩童都约略知道。 

  如果是无心之举,是惊慌失措之举,也就罢了。可是从这位接受审判者庭审期间的表现来看,不属此类。打V字手势的主儿,在法庭上对11笔受贿的指控全盘否定,且声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有罪供述,扬言“我没罪,请求法庭判我无罪”。看样子,这个老兄,没有因为大限将至,头脑一片混沌。或许自打踏进法庭之前起,就已经打定主意要作垂死挣扎,来个推个一干二净的翻供,妄想接近只能停留在梦想空想中的“V”。 

  居然有此用心?!在法庭上当众打出V字手势,这不是在公然蔑视法律吗。 

  作为一个贪官,自从一伸出贪腐之手起,就已经将法纪抛在了脑后,狂妄自大地走上不归路。在东窗事发,接受审判之时,又摆出嚣张的姿态,打开V字手势挑战法律的权威。这样的贪官,实在太胆大妄为。这样的贪官,必须为其贪腐付出代价。这样的贪官,不予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一个V字手势,暴露了一个贪官可耻的嘴脸。如此的贪官,在法律的正义面前,注定要落得个可耻的下场。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