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审理的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原总督学于兴昌受贿案9日一审宣判,被告人于兴昌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3名被告人分获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于兴昌利用其担任吉林省高校党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北军、常美丽,在学生择校、考试录取、调剂专业及就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953万元,被告人于兴昌分得其中的80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另查明,被告人于兴昌家庭有1000余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于兴昌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兴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王北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被告人常美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于兴军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