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主任挪用公款获刑16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挪用4900万公款进私人公司 曾为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主任 还犯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获刑16年 据法制晚报报道 利用担任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的便利,刘

挪用4900万公款进私人公司 曾为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主任 还犯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获刑16年

  据法制晚报报道 利用担任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的便利,刘毅将4900万元公款挪用到自己入股投资的房地产公司经营使用;还从一家企业“弄”出3980万元为自己的房地产公司还债。

  记者今天从承办此案的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获悉,二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其同犯张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案情披露

  以购房预付款名义挪用公款

  1997年10月7日,时任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的刘毅,利用职务便利,以“购房预付款”的名义,将本单位公款400万元挪用至北京鸿浩志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使用,后将该款归还。

  据当时的朝阳分中心副主任讲,1996年朝阳分中心刚成立,有不少资金。朝阳房地局在朝阳分中心有7200万元的存款,有不少的利息。后来,一家叫鸿浩志的房地产公司向朝阳分中心借款,刘毅便做主让其借出了这笔利息。

  2003年刘毅被调到其他区,走之前他给这笔钱安上了“解决分中心职工住房”的名义。而实际上,解决职工住房一般情况下都是市中心给分中心指标,再由区财政付款解决。

  原鸿浩志公司的一名股东、当时的市房地产交易所副所长祖某表示,当时自己和中海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胡某以及刘毅,一起成立了鸿浩志公司搞房地产销售。

  当时刘毅说他没退休,不能用他的名字,于是用他儿子的名字入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刘毅自己也承认,其加入到鸿浩志公司是因为其是朝阳区分中心主任,接触的单位多,而且管钱。

以申请贷款名义挪用公款

  2000年11月,刘毅利用职务便利,与张丽(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及北京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原总经理骆某(另案处理)共谋,以北京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建设职工住宅,向朝阳分中心申请贷款的名义,挪用公款4500万元。

  其中,400万元归四运公司使用,4100万元转入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后将上述款项归还。

  据骆某讲,四运公司当时的住房基金都存在朝阳分中心。一次刘毅约自己在办公室见面,介绍张丽是浩利鸿公司的经理,张丽提出公司有个项目缺少资金,希望以浩利鸿公司和四运公司的名义一起贷款,并承诺可以把部分贷款给四运公司使用。

  贷款的名义是四运公司盖宿舍楼,而实际上,当时的宿舍楼已经快盖完了。

  按照张丽的供述,当时鸿浩志公司做完长途汽车公司项目后就没有业务了,张丽提出再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张丽将刘毅儿子的身份证拿走,成立了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0年,浩利鸿公司准备开发建设利鸿大厦,需要资金4000万元以上,但现有资金不够,于是自己和刘毅就想出了和四运公司“合作”的法子。

  出借3980万元进行担保

  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刘毅擅自以朝阳分中心名义为北内集团总公司向其他单位出借资金3980万元进行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造成2800万元无法返还,给国有资产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北内集团总经理景某称,2000年7月集团建立住房公积金,但因为资金紧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直拖欠着。北内集团和刘毅商量,可以用北内集团的住房基金作贷款,产生的利息为单位职工缴存。

  后来,刘毅提出由北内集团写个申请,编个理由就行,目的就是为把住房基金拿出来,因为按照正规程序住房基金肯定是拿不出来的。

北内集团给朝阳区分中心写了两份申请,一份称集团在朝阳区双桥准备建职工宿舍缺钱,申请使用住房基金300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另一份称集团经营困难无法正常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等手续,申请从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中借支980万元。

  根据刘毅的供述,这样做的目的是因为四运公司的贷款一直还不上,自己是在为这个筹钱。

  之后,北内集团与朝阳区房地局的三产公司及朝阳分中心签订协议,朝阳分中心作为担保方,北内集团把3000万元借给三产公司。

  三产公司之后与浩利鸿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再把3980万元“借”给了浩利鸿公司。

  法院审理

  构成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

  二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毅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张丽共谋,将本单位公款供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刘毅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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