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500多万 四川达州原建设局局长林朗受审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原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林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人民币523万元、美金4万元。近日,双流县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林朗表示认罪服法,写下了1000多字悔

    原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林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人民币523万元、美金4万元。近日,双流县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林朗表示认罪服法,写下了1000多字悔过书。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9年,林朗利用担任万源市委书记、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在介绍、协调修建工程和合作事宜,核发选址意见书及房地产开发许可证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便利,收受贿赂人民币523万元、美金4万元。2009年8月,根据达州市长何健提名,免去了林朗的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职务。

  2005年,林朗出任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在担任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期间,在与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交往中,没有经得起人情考验,也没能抵挡住金钱的诱惑,收受了开发商以拜年、看望等名义送来的钱物。

  2009年8月,林朗最终被金钱击倒。

  近日,林朗写下1000多字的忏悔书,称自己主动如实地交代了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并积极退赃;现愿意认罪服法,希望改过自新。“人这一生要走很多路,但紧要处仅有几步。我在人生的关键时刻迷失了方向,走错了路。失去自由才知道自由的珍贵。”

  目前,林朗一案正由双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