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鞍山国土局长王海风受贿被判死缓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海风受贿案11日下午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王海风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海风受贿案11日下午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王海风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海风,男,1954年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原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曾任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海风于199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马鞍山市花山区区长、国土资源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土地买卖、征迁、办证、矿山开采等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425.1141万元(含11.48万元购物卡)、36.4万美元、4万港元、10万新台币,以及金条4根、劳力士牌手表两块、诺基亚牌手机两部、“LV”牌皮包一个等物。

  案发后,侦查办案机关已追缴赃款1533.1万元、1.1万美元,扣押被告人王海风投资在内蒙古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700万元(原值尚未变现)、购物卡等财物。

  法庭宣判后,王海风当庭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