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起诉的北碚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王小恒受贿案,在该区法院一审宣判:王小恒因受贿84.3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没收84.3万元赃款。
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12月到2009年4月,王小恒在北碚区公安分局担任副局长,分管治安、消防等工作。期间,“三溪花园”负责人郑方林和龙正兵,为了能顺利从事色情行业,多次向王小恒行贿。“三溪花园”还设有“专项资金”,根据当年经营状况,给王小恒送上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感谢费”。王小恒累计受贿46万余元。在王小恒的“特别照顾”下,“三溪花园”洗浴中心共获利约300万元。另外,王小恒还用掌握爆破许可证审批和年审的权力捞钱。郑方林将经营的某爆破工程公司三分之一干股送给王小恒,让其每年分红三分之一的利润。王小恒累计从该爆破公司分得“红利”20多万元。10年来,王小恒共受贿84.3万元。
王小恒将受贿款提供给“黑老大”王兴强的地下钱庄放高利贷,与妻子将160万元用于“放水”,至案发前连本带利已“翻”到210万元。此外,他还让王兴强将钱投放给多个资金紧缺的房地产开发商。
王小恒对判决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