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决定免去宁夏自治区副主席李堂堂职务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李堂堂 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李堂堂因严重违纪,中央已经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李堂堂简历 李堂堂,男,1954年12月生,

中央决定免去宁夏自治区副主席李堂堂职务

李堂堂

  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李堂堂因严重违纪,中央已经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李堂堂简历

  李堂堂,男,1954年12月生,陕西宝鸡人,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普通班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历任陕西省宝鸡市委农工部副部长、农研室副主任,陕西省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县人大主任,宝鸡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咸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省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兼省行政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陕西省副省长、党组成员。

  中共十六大代表,陕西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中共陕西省十一届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十一届人大代表。2008年5月30日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副主席。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