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丰工商局长为母亲大办丧仪公开收礼受调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广东省海丰县工商局局长张辉民5月20日为母亲大办丧仪公开收礼,21日受到广东省工商局、汕尾市工商局和海丰县纪委的联合调查。调查组表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

    广东省海丰县工商局局长张辉民5月20日为母亲大办丧仪公开收礼,21日受到广东省工商局、汕尾市工商局和海丰县纪委的联合调查。调查组表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广东省媒体报道,5月20日,海丰县工商局局长张辉民为母亲铺排了一场颇有声势的丧礼。13时20分左右,在数十辆摩托车引导护卫下,批麻戴孝的送殡队伍在县城的闹市区穿行而过,一路吹吹打打,队伍后方有豪华轿车压阵,还有两辆工商局的汽车在沿途穿梭,为送殡队伍提供饮水。 

  据记者调查发现,海丰县工商局下属的一些工商所在张辉民母亲逝世后张贴告示,提醒职工交纳奠仪。记者在张母灵堂看到,左侧30平方米木板上贴满了写有奠仪数额的黄纸条,有3000元至20元不等。 

  21日上午,广东省工商局、汕尾市工商局、海丰县纪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张辉民母亲丧礼中的有关收受礼金、送葬队伍、送葬车辆等问题进行调查,并约谈当事人和知情群众。海丰县委、县政府还向全县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党员干部要严肃纪律,强化监管,认真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