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提起公诉,一审判处原局长何玉宝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6万元;夏玲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雷龙胜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李新华犯贪污罪、刘宪芝伪造票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的处罚。
检察官查明;2003年初,李让会(另案处理)拿回江苏金桥盐业集团公司、山东芦黄骅盐业有限公司、河北省盐业公司昌乐转运处三地的运费补贴104684元,何玉宝决定以奖金形式在领导班子、运销科、财务科人员中分掉。2004年,何玉宝、夏玲玲伙同李让会、陈晓栋(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四川川盐化工集团转付的运费补贴款40000元予以私分。2005年1月,何玉宝伙同夏玲玲等人将六安市盐业公司转给淮南市盐业公司运费35286.25元予以私分。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何玉宝通过王勇虚开运费发票六张,侵吞公款165378.10元。2007年年底,被告人李新华利用职务之便,让黄亦新虚开运输发票一张,骗取公款15150元。
法院审理认为;何玉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己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87万余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4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何玉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声誉;夏玲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15286.5元;雷龙胜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225000元;李新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15000元;刘宪芝伙同何玉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420680元。
法院分别对他们犯有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伪造票据罪进行了认定,故分别作出上述裁定,并对他们所得赃款全部予以追缴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