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藏钱“吉尼斯纪录”

2008-04-23 20:18 来源于:四川在线 | 作者:高福生 | 浏览:
3月12日,原郴电国际董事长邓中华因受贿、行贿罪被判18年,成为郴州腐败窝案中被判的另一个人。

3月12日,原郴电国际董事长邓中华因受贿、行贿罪被判18年,成为郴州腐败窝案中被判的另一个人。如同其他贪官一样,为了“安置”那些战战兢兢弄来的赃款,邓中华先是将120万元转移到姐姐那里,后来转移到妹妹处,在得知妹妹将其中的90万元买“地下六he彩”输掉之后,另将60多万元转移到其二哥处,不料二哥也将他这些赃款进行投资了。亲人们不“靠谱”,邓中华只得多次求助于情妇朱庆华,先后将财物转移至郴州市工商银行保险柜和长沙一个新开的银行保险箱……(4月16日《《瞭望东方周刊》)

在我看来,邓中华藏钱虽然费尽了心机、绞尽了脑汁,也够累够“辛苦”的,但“手法”远没有近年曝光的其他贪官“高明”。如今,每当有贪官落马,人们惊叹的已不再是其贪污受贿数额如何巨大,还有其藏钱手法的五花八门,有的甚至是令人“叹为观止”,足可入选贪官藏钱“吉尼斯纪录”了。现将平时读书看报辑录的一些贪官藏钱的糗事整理于后,以博读者诸君茶余饭后一笑——

天津市塘沽区原副区长姚建华贪污公款案被举报以后,检察机关对姚家进行了两次搜查,检察人员从鱼肚子里、纱门和废旧纸盒的夹层以及用水泥封闭的烟道眼里,查获了大量的金饰品、人民币、美元和存单,总价值达30余万元。能想出把钱藏在鱼肚子里的“创意”,真有点难为姚建华了。

 

河北省外经贸厅原副厅长李友灿因非法索取和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744万余元,当时曾创造了一个“全国纪录”。为了方便,李友灿专门向下属机关索取了一辆高尔夫轿车当作运钞车,最多时分成16个行李箱,用这辆“运钞车”拉了三趟。为了“妥善保管”数额如此之大的不义之财,他花50万元在北京某花园小区买了一套很不显眼的房子,作为“金库”。不料,“万金”藏于闹市小区中只带来了一时的安全,却没有带来永久的安全。

江西赣州市公路局原局长李国蔚因受贿197万元、367万多元财产来源不明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侦办此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获得了一条重要信息:李国蔚家里有一个煤气罐,是李国蔚请人精心制作,专门用来窝藏赃款的。在这个煤气罐底下的夹层里,办案人员起获了大量赃款。更让人惊奇的是,这个用于藏钱的煤气罐竟然还能正常使用!

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藏钱手法既拙劣又高明。拙劣之处在于,黄把一部分现金和存折放在家里主卧内的保险柜和衣柜里面。这些十万一捆的百元大钞,有的连银行封条都未打开,有的因挤压时间过长粘在了一起;高明之处在于,黄亦辉把上千万的巨款和存折藏在了一家清洁工存放工具的仓库里,竟然连看门人都不知道。在起获这笔赃款时,办案人员动用了两辆银行专用运钞车,用了5部点钞机清点了5个小时,其中一部点钞机竟因连续使用时间过长而“光荣牺牲”。

江苏省建设厅原厅长徐其耀,受贿近400万元。为不让办案人员找到罪证,他将家中的钱财一部分转移到他在北京的妻妹处,一部分现金和存折转移到妻子在徐州的老家,这些钱有的经层层塑料纸包装后藏在树洞内、灰堆内、稻田里、屋顶的瓦下,有的则藏于粪坑中。都说金钱散发着“铜臭味”,徐其耀的所作所为对其做出了“生动诠释”。

由是观之,贪官们使出浑身解数来“安置”赃款,有些“高招”还几乎是常人难以想象的,不得不让人佩服他们的“智商”,不得不让人揣测他们的业余生活中或许还有另外一项重要内容,那就是博览古今中外的侦探、间谍故事,从中吸取“经验”,获得“灵感”,制订藏钱“方案”。但另一方面,贪官也是最不幸的,一个个活得很累很“辛苦”,一有“风吹草动”,便寝食难安,紧张、恐慌得要命。于他们而言,每一笔赃款都是一颗潜在的炸弹,保管不好,被办案人员发现,就会罪加一等。

俗话说得好:多行不义必自毙。贪官们五花八门的藏钱“表演”,尽管幽默滑稽,让人忍俊不禁,但我们千万不能一笑了之,而应从中汲取教训,清白做人,清廉为官。奉劝那些为官者,手莫伸,心莫贪,伸手必被捉!一旦被贪欲遮住了双眼,不仅藏钱“辛苦”,日子难过,十有八九还会牢底坐穿,丢了卿卿性命!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