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弄上百名女性的处长“性日记”

2006-09-02 09:44 来源于:东北新闻网 | 作者:朱兆龙 | 浏览:
一处长十年玩弄上百名女性 留下无耻性日记 《扬子晚报》1月17日报道,江苏省供销社原主任周秀德在合伙贪污848万、单独贪污32万、受贿15万的同时,大肆玩弄妇女。从1989年到2001年的

——处长十年玩弄上百名女性 留下无耻“性日记” 

  《扬子晚报》1月17日报道,江苏省供销社原主任周秀德在合伙贪污848万、单独贪污32万、受贿15万的同时,大肆玩弄妇女。从1989年到2001年的12年间,记下14本日记,除简要记录一些工作情况外,大部分是他与上百个女人通奸的具体情况,用荒淫之词记荒唐之事,活脱脱一部“性日记”。

  贪官们通奸嫖娼,一般不会留下痕迹,更不会写什么劳什子日记。除海南省纺工厅原副厅长李庆普在铁柜里锁了236个卖淫女的毛发外,没人敢藏留这种腐败的证据。然而周秀德就有这个德性和胆量,屡屡玩弄妇女,每每记下艳史,将偷情通奸的对象、时间、地点、感受等详记入册。其淫秽日记有两个特点。一是记录详细,绘声绘色:从日记中可以看到,周渔色纵欲少则三四天一次,多则一天数次;地点有办公室、住房,有茶社、咖啡屋的包间,甚至还有公园里的野合;二是经常总结,以利再干:每年在日记里进行“年终总结”,统计当年与他发生性关系的人数及次数;如此寡廉鲜耻,被职工们称为“台上衣冠楚楚,台下衣冠禽兽”。

  12年间贪污受贿近千万,玩弄妇女上百人,安稳地坐在正厅级一把手的交椅上腐而不败,甚至还得意忘形地写下14本无耻的性日记;这种游离于法纪之外的腐败现象,给人们留下了沉重的思考。

  绝对权力变成了贪官渔色的绝对资本。胡长清、成克杰找情妇,不是给钱,就是送物,生怕得不到情妇的欢心。周秀德却不然,情妇们不但献身,而且贿钱,周某人分文不花,便能在众香国里逍遥自在。不花钱白玩女人,世上真有天上掉下林妹妹的好事?非也。身居江苏供销系统权力的塔尖,手握没有监督的绝对权力,要政治利益的女人给党票官票,要经济利益的女人给批件汇票,反正不要周某人自己掏腰包,公共权力成了他渔色的个人资本,周某便这样将以权渔色的权术玩到了极致。

  官场秽风刮出了习以为常的腐败行情。随着性文明在国中逐步推进,以性解放为旗号的性混乱则趁机泛滥,反映到干部队伍里便是官场秽风的滋生蔓延,官员们玩女人不以为耻,反以为常。南京奶业集团前老总金维芝说,象我们这样的人,不带上两个漂亮女人,还有什么面子?原云南省长李嘉廷的情妇徐福英交待:“出去玩的时候,跟李嘉廷在一起的不少领导干部都带女人一起来,那些女人大多不是老婆,而是情妇,大家一起吃喝玩乐习以为常了,没有什么回避和尴尬的意思”。大官们有情妇“习以为常”,秽风的邪乎远非正派的人们所能想象,周秀德们的荒淫无度便是秽风的缩影。

  小视小节形成了纪律和道德的监督软肋。“生活作风是小问题”,是官场中暗行的认识和潜规。周秀德的寡人之疾,1993年就有反映和举报,有关方面进行了几次都没能撼动他的检查,并没有选其男女关系问题作为突破口。原因就在于生活作风是小问题,干部越大,生活作风事情便越小;因而检查时就得“慎重”,以免影响领导者和女同志的“声誉”,贪官的糜烂腐败也就被有意无意地保护了下来。纪律检查受这种潜规的影响,党风教育亦然。因为这是个“小问题”,牵涉到个人声誉和隐私,面上的教育不便“渲染”,面对面谈话又不便点破,教育思想里的形而上学便使贪官的糜烂生活有意无意地糜烂下去。

  《人民日报》近日批评领导干部中存在着十大问题,第八条“贪图享受、奢侈浪费、热衷于个人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便是给周秀德一类的花花公仆们画的像。这种同党的宗旨和性质格格不入、同人民利益格格不入的坏风气,是必须重视和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周秀德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到他应该去的地方度其余生去了,“寡人之疾”的患者们应当赶快从灯红酒绿中清醒过来,从声色犬马中清醒过来,否则,周秀德正在监狱里招手哩。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