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安徽省聚龙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联名举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副主任曹士兵利用职权擅权枉法,徇私舞弊的违法、违纪行为,请纪检机关依法查处。
2004年11月由曹士兵指使亲侄兰天等四人把没有合同关系的聚龙公司告到法院。然后在诉讼过程中,曹士兵利用其特殊身份和权利多次向安徽中、高两院打招呼,直接干预办案。更有甚者其在诉讼期间,还多次专程前往安徽请托安徽省高院副院长汪沪平、民四庭庭长沈厚福干预案件的审理。以致因为曹士兵和汪沪平的干预,致使一起普通的案件历经七年多次审理,并最终做出了极其错误的枉法判决书。且在该判决书中把依法应由兰天等人缴纳的税费,判由我公司承担,使不应共同审理、主体错误不应立案的案件得以受理。对此中央巡视二组已作了明确指示,也未得到公正解决。
我公司的一个诉讼案件历经七年,经合肥市中院、安徽省高院四次初、终审理,可是却作出十分明显的错误判决。
安徽省聚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公司)是经工商注册的民营企业,现有职工近千人,已累计上交国家税收3000多万元。聚龙公司在开发安徽肥东聚龙阳光花园小区过程中,施工单位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城公司)4位施工负责人,在工程款已结清情况下伪造证据,以金钱铺路,直接起诉发包人聚龙公司。安徽省高院历时七年四审错判聚龙公司败诉支付328万元。现将法院违法办案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公司损失千万,导致我公司面临绝境。现将具体情况反映如下:
一、无理诉讼,法院违法受理
四原告诉状称“挂靠春城公司”自己聚龙阳光都市花园6、7、23、23B等项工程,而“春城公司”是通过招投标取得上述工程承包权。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四原告也与出春城公司所属一分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中均有清楚的价格约定,理应驳回诉讼,但法院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违法进行了办案。
二、判决四原告不需交税金和行政收费错误?还是荒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规则《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规定》、 《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建设施工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实行办法》,《委托带征(带收税款协议书)》等规定和约定,工程款结算中应扣除由聚龙公司带征代交的税费8.37%约100余万元。稍有法律意识的人和任何守法的公民都知道,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而四次初、终审理后,判决中都无视相关法律和当事人的相关约定,竞判决税费四原告不予在工程款中扣除,税费分文不要缴纳。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使企业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三、在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情况下法院鉴定工程价款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即使施工合同无效也是按照双方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更何况本案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建筑法》第18条明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在结算时优先适用。本案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有明确包干约定,法院违法推翻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用估价鉴定方式重新确定工程价款,通过“合法’’的鉴定手段多判工程款100多万元。
四、统一案件同样楼房不同价款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何光胜等4人在法院诉讼自认是合伙共同承包,由于何光胜等4人是合伙工程承建,2#、3#依法不应按定额价结算。涉案6#、7#、23#、23#B按工程分包合同结算工程款,那么2#、3#虽然没有工程分包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7条也应按工程分包合同结算工程价款。聚龙阳光花园小区其余37栋楼都是按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安徽省高院在同一案件对同样结构的楼房,同一时间施工,却按不同价款判决结算,违反法律规定。作为民营企业的聚龙公司实属无奈,只能网上求助。
五、错误判决导致聚龙公司面临困境
四原告诉讼工程量(6、7、23、23B楼)等工程是聚龙小区37栋楼的一小部分,整个小区的合同约定价均于四原告工程造价相等,终审判决后其他楼号的施工负责人纷纷要求按判决模式退给他们税费,光税费约千万元。同时因法院查封我公司银行账号、房产,至使企业信誉严重受损,银行无法贷款(帐户现金已被法院划出),只能靠社会融资维持企业工资的基本运行,现在是举步艰难,无法进行实质的经营,已陷入危机之中。
我公司是在天津拼搏20余年有所积累后返回家乡创业经营,然而因法院的错误判决,使我们陷入极大的困境之中。少数职工去年工资未能全部发放,今年公司所有员工仅靠每月借点生活费度日……同时还有房产被法院查封并贱卖。
2005年11月,本案工程款已基本结清,只剩质保金在没到期无法退还的情况下,何光胜等4人伪造证据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伪造的证据立案,经法院历时七年四次审理,安徽省高院错判聚龙公司付款328万元,聚龙公司多付200多万元。聚龙公司举报数次,无果无因。我们期盼有人主持公道,申张正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投资环境,维护法律尊严。
费维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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