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永:我对卫生部疫苗发布会的质疑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4月6日上午,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了关于山西贴签疫苗事件调查的有关情况。我一直认为,作为记者,由于专业原因,我不能对问题疫苗是否直接导致儿童死或残,但无论

    4月6日上午,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了关于山西“贴签疫苗”事件调查的有关情况。我一直认为,作为记者,由于专业原因,我不能对问题疫苗是否直接导致儿童死或残,但无论哪一级组织调查,都应该拿出一个经得起考问的结论,不允许质疑是可耻的。

    仔细分析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可知,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强调,一,山西疫苗是安全的,中国经济时报报道的15名患儿均有疫苗接种史,但均未接种过报道中所说的“贴签疫,仅有一例“不能排除与接种疫苗的关系”。二,山西省疾控中心在与北京华卫“合作”中存在问题,还在查。

     但是,针对现场记者的提问,特别是涉及北京华卫是否存在垄断,“高温疫苗”流等问题,官员们却始终避免正面回答。

    令人信服的结论建立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然而,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却没有做到尊重基本的事实。如果卫生部和药监局能够解释我的如下提问,我愿意相信你们今后所有的调查结论。

一,“高温疫苗”产生时间怎么得出来的?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邓海华今天说:有关媒体报道的“贴签疫苗”发生于山西省疾控中心与北京华卫时代公司合作期间的2007年4月至2007年9月(合作从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仅涉及第二类疫苗。

    我要说,这是赤裸裸的谎言!

    请看事实:华卫和山西省疾控中心签协议是2006年1月1日开始,为期5年。举报人陈涛安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王克勤说:从2006年3月开始,田建国便找来一些宾馆服务员、临时工、钟点工等,在山西省疾控中心刚建成未交工的大楼楼道里长期人海会战,往各类二类疫苗最小包装盒上粘贴“山西疾控专用”标签。

    如果卫生部说,陈涛安的话不足信。好,接着看下面的证据:
    2006年4月6日,山西省卫生厅下发晋卫疾控【2006】13号文件,在其附件《山西省2006年麻腮风联合疫苗免疫接种活动实施方案》中规定:“疫苗由省疾控中心统一订购,逐级分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非正规渠道购苗接种,一旦发现严肃查处。”“为保证免疫接种的安全有效,全省要统一使用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配送的标有‘山西CDC专用’字样的疫苗。”

    2006年5月22日,山西省卫生厅下发晋卫疾控【2006】21号文件的附件《山西省2006年乙脑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实施方案》、《山西省2006年流脑多糖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实施方案》中,又重复了上述文字。

    2007年3月16日,山西省卫生厅又下发晋卫疾控【2007】4号文件,在其附件《关于加强流行性乙型脑炎防控工作的通知》依然有上述文字。

    我请问卫生部新闻发言人,你们的调查是根据什么认定“贴签疫苗”发生于山西省疾控中心与北京华卫时代公司合作期间的2007年4月至2007年9月(合作从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

    我以小人之心猜测一下,如果承认事实,“标签疫苗”经历了2006年和2007年两年中最热的季节,缩短时间,就避免了大量“标签疫苗”变成“高温疫苗”这一实质性问题。

    2010年4月6日晚7点多,接卫生部官员邮件,表示我的上述质疑是不成立的,并缺乏证据,并予以简要澄清。具体内容如下:

    刘记者:

你好!

    看了你的博客,知道你的几点疑问 ,作出赤裸裸的谎言的判定也要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感情用事。如果你参加了今天上午的发布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会回答你:

    最小外包装加贴标签时间从07年4月-9月是没有错的,有证据,如果你需要的话。此前所谓的“山西CDC专用”(应没有专用二字)是在大包装箱上缠绕标有这种标识的透明包装带,发文里指的也是这个东西,当然这也是违规的,不允许的。当然如果你仔细问一下陈涛安或者看一下以往报道里陈涛安说的话,你也能会弄清楚。

    陈涛安:2007年4月下旬,我调查山西疫苗问题过程中,路过看见了宾馆服务员、钟点工、社会游民等人,在我单位刚建成未交工的大楼楼道里展开人海会战,往各类二类疫苗最小包装盒上粘贴“山西疾控专用”标签。如果我在单位食堂吃饭的话会更早发现,楼道是到食堂吃饭那里是必经之路,单位职工对此只是敢怒不敢言。"

    另外他好像还问了其他人,具体哪个月开始的说法不一。就一一不列举了。
没有你的电话,只能发邮件了,希望对你的分析有用。

    既然卫生部同志认为我的质疑不成立,我将尽快详细了解,在掌握更多证据前,博文先不做更改。如果我错了,愿意向邓副主任道歉!

    二,“高温疫苗”去哪儿了?

    即使根据卫生部现在的通报,2007年9月也存在“高温疫苗”。

    根据现有证据可知,这些疫苗都被北京华卫分发下去了。

    证据如下:从2006年4月开始,山西省疾控中心主任为甲方(由主任栗文元签名),华卫公司董事长田建国为甲方委托代理人,与长治、晋城、临汾、吕梁、忻州、朔州等地疾控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

    省疾控中心保证不向分中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送二类疫苗,市中心保证从省中心采购疫苗。同时《合作协议》第19条规定:“在所辖区域内执行综合市场治理计划,沟通和协调区县CDC和接种单位的疫苗采购渠道,确保市场控制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根据山西省卫生厅和山西疾控中心的规定,山西各地统一使用省疾控中心订购和逐级配送的疫苗,同时必须贴有“山西疾控专用”标签,如有违反,承担免疫接种是否安全、有效的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非规定渠道购苗接种,一旦发现严肃查处。

    但是,当香港记者问: 因为在新闻稿里面点名批评了山西省疾控中心和华卫公司,他们在管理疫苗方面违反了相关规定。到底他们怎么样违反规定?我们在关心这批疫苗,现在到底情况怎么样,是不是有流入市面?

    国家药监局稽查局局长王立丰的回答是:我知道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山西省政府对有关细节问题还在调查之中,一旦有结果会予以公布。

    我的疑问是,这些“细节问题”没有调查清楚,你新闻发布会能发布什么东西?一遍遍重复那些在网上都能查到的规定,有什么意义?

    三,“高温疫苗”只是药效降低?

    今天,中国疾控中心疾病控制与应急反应办公室主任冯子健应合了山西方面专家的声音:在疫苗储运过程中,短暂的脱离冷藏的环境,在实际工作中有时是很难避免的,比如在运输过程中要从冷藏车里面把它搬运到冷库里面或者取出的时候,还有在疫苗接种过程之中都很难免暴露在室温的环境下。短暂的暴露,从我们现在掌握的资料以及对疫苗的认识,它不会导致疫苗发生变质,疫苗的安全性不会受到影响……所以我们国家在预防接种条例、疫苗的流通管理条例里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要求疫苗要在冷藏环境下进行储存和运输,这样最大限度地保证疫苗的有效和安全。

    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

    从冯主任的回答来看,他对《条例》是了解甚至是熟悉的,但为什么在引用《条例》时要选择性回避呢?我再想请冯子健主任解释一下,为什么要规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
    果真是冯主任所说,“短暂的暴露,不会导致疫苗发生变质,疫苗的安全性不会受到影响”,予以销毁岂不是大大的浪费?

    总结一下,谎言掩盖不了真相。这样的新闻发布会,我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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