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为媒介权益鼓与呼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引言: 如果记者都纷纷退却,那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谁去发挥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谁去报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伤及社会成本的事情? 2008年12月25日,《南方周末》与国内传

引言:

    如果记者都纷纷退却,那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谁去发挥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谁去报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伤及社会成本的事情?

    2008年12月25日,《南方周末》与国内传媒同行联袂推出"2008年度十大评论"。其中位列第九名的,为《东方早报》2008年10月13日刊登的《为什么娄烦的真相还在被删除》一文,作者署名"长平"。

    根据文中所言,此评论的新闻背景为:2008年8月1日,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尖山铁矿排土场发生重大垮塌事故之后,当地政府将事故定性为自然灾害,瞒报遇难人数,阻止记者调查。《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孙春龙突破封锁,对获悉真相进行了报道,但报道随即被转载该文的网站删除;孙春龙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致山西代省长的举报信,该信又被屏蔽;这封信虽被屏蔽,但引起中央高层领导重视,国务院组织调查组,已证实事故发生后当地存在瞒报,并确认为重大责任事故。

    此评论质问"每一次瞒报和删稿事件曝光以后,'瞒报'行为本身为何没有被彻底调查和处理",并对身处其中的记者遭遇发出声援:"记者的痛苦,很多时候并不在事实本身难以调查,而是调查之后不让报道,报道之后遭到删除。"然而,"不让报道以及报道文章被删除"的痛苦,对于2008年的新闻媒体业,早已变作"小事"。2008年,被人们喻为"多事之秋",而在众多可以想象或者不可想象的大事件发生之际,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必然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基于工作职责、基于诚意、基于公共目的,去对新闻信息和事件进行采集报道。在社会发展转型的大背景下,媒体从业人员已然成为承担着工作高强度和心理高压力的"体力工作者"。而在2008年,从年初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公安人员进京拘传媒体记者事件开始,因媒体记者报道触犯部分官员个人利益而动用公权力干预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进而对新闻记者进行人身威胁和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并被广泛关注。

    早在2006年8月,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和编委侵犯名誉权并索赔3000万人民币时,《第一财经日报》总编辑秦朔就曾在网络直播中愤而指出:"需要在更广泛的层面去研究新闻记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联想到近几年发生的很多事情,包括殴打记者,剥夺记者基本的采访权利,似乎很多单位都有可以逃离社会监督的地方。我们需要思考,目前,一个新闻媒体面对的报道对象和监督对象,已经强势到了什么样的地步。如果记者都纷纷退却,不知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谁去发挥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谁去报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伤及社会成本的事情?"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说,"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时隔两年,新闻媒体面对的报道对象和监督对象依旧强势,"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数次被用以抵制或者报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新闻工作者的权益保护现状堪忧。

    周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媒介法研究者。长期关注媒介权益,多次参与维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行动。代理过内蒙古新闻出版局(对财经时报停业整顿)侵权案,在2008年初的"西丰事件"中代理记者维权,并曾无偿为央视记者提供法律帮助。

    在周泽看来,"这些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个案件,实际上是一个个事件,是事关公共安全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不光让作为当事人的新闻工作者、律师,也让每一个社会个体感到不安:自己是否还能够安全地行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公民权利?遭遇不公平与非正义时,是否会出现投诉无门、维权无路?"

    中国报道:近期,几次有关新闻记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中,您都主动承担代理辩护工作。很多人质疑您高度关注媒介权益的动机。您的初衷是什么?

    周泽:这些事情让人忧虑。我一直觉得,在这个社会里面,普通百姓其实非常弱势。表面看起来,每个人都可以在媒体露面,拥有一定话语权,但相对于强大的政府和公权力来讲,每个人的权力又是非常脆弱的。那么,如果没有媒体的舆论监督,民众的权利保障将会更加脆弱。

    需要高度关注的是,去年以来数起针对新闻记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中,不仅记者本人受到人身威胁和伤害,记者报道的群众所反映的问题,也未得到高度重视和解决。比如去年年初,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公安进京抓人事件中,记者报道的拆迁、迫害女商人及制造短信诽谤案等问题,至今仍未解决。

    中国报道:近些年,针对新闻媒体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您认为应该如何判定新闻报道"真实与否"?

    周泽:其实我一直在呼吁,要保护新闻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利。早在1998年,我就提出判断新闻报道是否侵权,以及新闻报道是否失实时,要考虑新闻真实、法律真实、客观真实、阶段真实和过后真实。这些理论,恰恰在2008年成为大家的共识,目前,很多接手名誉权案件的律师都会采用这个理论。我们过去讲新闻真实,就是说要"客观真实",但实际上,新闻报道根本不可能做到完全真实,因为新闻作品是新闻工作者的认识活动的客观反映,而人的认识活动具有绝对的主观性。新闻真实,就是确认依据,确信真实。记者的判断和观点要有依据可循,可以确信被采访者所言具有真实性,因为被采访者是一个具备正常理性的正常人,能够对自我言论负责。记者无法无限制地去调查被采访者言论的真实性。如果被采访者言论不负责任,那么需要追究被采访者的责任,而非追究记者的责任。如果要让记者对每一个被采访者的言论负责,就会导致记者不能进行任何采访,不敢相信,不敢引用,实质上限制了媒体行业本身职责的行使和发挥。

  中国报道:去年发生的几起记者被抓事件中,您参与了代理辩护。您认为您的参与客观上起到了什么作用?

    周泽:我在博客上写过一篇文章,叫《一起公共事件的台前幕后》。以"西丰事件"为例,可以说,我发挥了力挽狂澜的作用。事发当晚,我凌晨2点多从外地赶回北京,并劝阻当事人回避。当时,我和当事人所在媒体负责人指出,这个事情的关键点,不在于记者报道是否失实,而在于如此行使公权力,本身就没有合理性。如果确认记者的报道失实,对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甚至提起刑事质诉,告记者诽谤,但动用警力抓捕记者,就是滥用公权,是赤裸裸地用暴力干涉新闻舆论监督。

    而央视记者因受贿罪被拘传的事件中,记者收受好处是否构成犯罪,本身就值得商榷。我一直坚持,记者收好处,是纯粹的职业道德问题。收受贿赂,必须与某种权力相关。记者有何种法定或者制度化的职责?对于记者来说,是否报道某一选题,具有选择的自由。记者收受好处而不被大众接受,是因为记者身负特定的职业道德,报道本身会对公众产生影响,如果因为收受好处而影响报道的真实性,可能影响公众的判断。而要避免对别人产生不良影响,这在某种程度上讲是职业道德问题,记者并无法定的"应该报道什么"的义务。

    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一个国家对记者收好处是以犯罪来追究的,而更多是通过行业自律来解决问题。如果记者因为收受好处而造成报道偏颇或者失实,记者的职业生涯可能会就此了结,没有媒体会再雇用你。但这个问题不能够用公权力来解决。公权力的不当介入,用来解决媒体行业需要自律解决的问题,是对一个行业的强制干预,是对新闻媒体正常舆论监督工作的侵害。

    中国报道:您一直关注媒介舆论监督权益受侵害的案件。相比之下,2008年发生的几起事件和之前有什么不同?

    周泽:据我观察,2008年之前,针对新闻媒体所谓不实报道的,主要是名誉侵权起诉,起诉者包括政府、企业甚至地方法院,这些案件胜败不一。但最近两年,出现了新的现象,就是直接针对记者治罪,以记者收受好处费,诽谤或者受贿等罪名进行追究。直接针对记者治罪,就是把记者和媒体切割开来,让弱势的记者个体无法抵御这种攻击。

    同时,利用"受贿"等极易引起公众反感的罪名,把记者个体置于道义的不利位置,让记者面对千夫所指,再没有人关注新闻报道本身反映的问题,不再关心舆论监督本身是否正确,而只关心记者是否收钱。

    可以这么说,当"受贿罪"成为追究记者责任的不二法宝,如果形成了这样一种惯性思维,就是"如果记者没有收受好处,为何要跑这么远来报道这个事情"时,也就意味着我们的新闻舆论监督面临极大困境,会岌岌可危。

    我想通过参与这样的案件,把记者从受贿指控的潜在威胁中彻底打捞出来。几年来,我已经和50余人进行过"记者收受好处是否能构成受贿犯罪"的辩论,结果大家都被我说服。同时,我也不主张通过立法,把记者这种行为规定为受贿犯罪。我当然反对记者收受好处,但是职业道德问题应该通过媒体自身、舆论和行业协会来解决。如果被采访报道主体因为对报道内容的质疑,随意怀疑记者是否收受好处,进而动用公权力抓捕记者,那么这样的"罪名"就成为一些人试图报复记者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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