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原副市长刘建国受贿案表明,容忍“大官小贪”心理值得重视
刘建国在法庭上受审。
2010年11月26日,受贿人民币71万余元、美金1.53万元的安徽省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建国,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一审宣判后,刘建国不服提出上诉。目前,二审还无结果。
刘建国受贿案是2010年安徽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之一。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与其他厅级干部案件不同的是,刘建国案从被立案、被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安徽当地的舆论总体上波澜不惊,似乎并不怎么关注这个案子。倒是随着案情的公布,议论声音逐渐多了起来,尤其以其所任职的芜湖为甚。
记者在当地的一个论坛上,看到了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刘建国当过地级市的公安局局长、副市长,在前后10年的时间里,刘建国受贿只有80万元,与动辄贪污受贿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的贪官相比,他还算是个“清官”、“廉官”。另一种“声音”认为,刘建国10年才捞了80万元,太亏了,不值得,不如多捞点,反正不会掉脑袋。
认为小贪是“清官”,大贪才是贪,对贪官给予容忍和同情,是当下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众多挑战之一。
记者调查了解刘建国受贿的诸多细节后发现,所谓的“大官小贪”,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蚀、权钱交易的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作案手段的恶劣程度,与其他“大贪”、“巨贪”并无本质区别,并且因刘建国身处高位,其所作所为对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及清正廉洁的信心指数更具杀伤力。对小贪小腐宽容,实质就是对腐败分子纵容,其危害亦甚。
1 受贿多是每次万儿八千进账
为官之贪,其手中握有的权力是基石,刘建国也不例外。今年59岁的刘建国,26岁就当上了副处级干部,34岁成为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局长,一干就是13年。1999年8月,他升任芜湖市副市长,2008年1月起担任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在任副市长期间,刘建国先后分管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地产开发、规划、人防、公安等工作。刘建国受贿的事实主要发生在这期间,且跟其所分管的工作有着紧密的关系。
2000年,芜湖市政府决定在该市中心广场建设雕塑工程,并通过招投标,决定由北京一家文化艺术研究所承揽。张某某是北京一家文化公司的总经理,在时任副市长刘建国的帮助下,北京这家文化艺术研究所于同年9月委托张某某负责处理芜湖市城市雕塑有关事务。2002年初,雕塑工程顺利完工。
为感谢刘建国的帮助和支持,2002年9月,张某某出资1.5万元,安排刘建国的妻子凌某到欧洲旅游。2004年5月的一天,刘建国在北京学习期间,张某某送给其1万元。2005年10月的一天,刘建国在北京参加有关会议期间,张某某又送给其1万元美金。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作为分管城建、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的副市长,刘建国手中的实权当然极具诱惑力,一些开发商无不以金钱开道,请其帮忙。
张某是原芜湖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2000年,其在开发该市新安小区时,因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不下去,便通过他人找到刘建国,请求给予协调。刘建国当即吩咐该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抓紧时间把事情处理好。这位负责人领命后,尽力协助张某的公司开展工作,问题很快得以解决。为了感谢刘建国,张某送给他3000元购物卡。
2001年下半年,芜湖市房管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原芜湖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该市房管系统所属的国有企业,改制后更名为芜湖巨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继续担任该企业负责人,张某先后三次送给刘建国7000元,后如愿以偿。此后,为了能继续得到刘建国的帮助和支持,张某在2002年和2003年的几个节日里,分9次共送给刘建国人民币2.7万元。
2004年4月和6月,巨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先后两次向该市土地局等部门提交报告,请求尽快批准某项目用地手续。同年7月5日,刘建国在该公司呈送给土地局等部门的关于用地情况的报告上,签署了“建议土地局尽快提请研究,以利企业项目开工”的意见。刘建国之所以愿意签批这一报告,是因为在此之前,张某已专门为此事向其“打点”了8000元。
此外,芜湖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为了其开发的项目尽快办理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为了给自己的轿车申领到一个极有特色的车牌,先后找刘建国帮忙,并在事成之后送给刘建国共计人民币3万元。
2 一套值20万的房子卖了40万
从一审法院对刘建国受贿事实的认定中可以看出,其权力延伸到哪里,哪里就留下其“作奸犯科”的劣迹。人防工程是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丝毫马虎不得。但在刘建国那里,只要收了人家的钱,不该减免的费用可以减免,本应严令执行的标准也可网开一面。
2001年6月,安徽金鼎集团公司筹建开发芜湖市金鼎广场项目,需要交纳人防配套费71万元左右。为了少交些钱,该公司董事长丁某找到分管副市长刘建国请其帮忙协调。在刘建国的协调下,最后该公司交纳人防配套费20万元。
帮了这么大的忙,刘建国自然不想白忙活。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刘建国提议将其一套住房及室内家用电器等物品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某。丁某虽然明知该房屋当时市值仅为20万元左右,但考虑到其在芜湖发展需要得到刘建国的关照,更何况公司在减免人防配套费上已经得到了刘建国的帮助,便同意购买此房并支付给刘建国人民币40万元,但双方当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直到2003年,丁某才将该房以人民币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
说到刘建国这套住房,还有一段小插曲。此房面积为126平方米,是芜湖市政府于1998年分给刘建国的。经过装修,2001年暑假期间,刘建国在此房试住时晕倒,便认为问题出在房屋上,才决定将此房卖掉。他于是想到了刚刚帮过忙的丁某。
虽然在买房子的问题上回报了刘建国,但丁某深知,他需要继续得到刘建国的关照。所以,在此后的2003年至2006年间,他以春节拜年的名义4次送给刘建国购物卡1.2万元(每次均是3000元)。还利用出国的机会,送给刘建国在国外留学的女儿美金5000元。2007年春节期间,丁某又以资助刘的女儿留学费用的名义,送上20万元人民币。刘建国仅收受丁某的贿赂就将近人民币33万元、美金5000元。
为了人防工程上的事情,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章某也没少“麻烦”刘建国。2002年上半年,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劳动新村项目,影响人防工程下水道的正常使用,芜湖市人防办责令其停工整改。章某找刘建国帮忙,在刘建国的关照下,该项目得以很快恢复施工。为表示感谢同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章某从2002年中秋节前开始到2007年中秋节前,利用重要节假日分11次共送给刘建国人民币3.7万元。
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系由芜湖市第二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制而来。早在2001年,在该公司改制问题上,章某就已经与刘建国建立起了“深厚情谊”。这年春节前的一天,时任芜湖市第二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的章某,到刘建国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同年9月,该公司改制为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章某任董事长。在2002年春节前,章某又送给刘建国人民币5000元。
2003年4月,刘建国的妻子凌某在该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与他人合伙开办公司,因资金紧张,在刘建国同意并打电话给章某的情况下,凌某与章某取得联系,章某让凌某拿购砖发票到浩成置业有限公司报销。几天后,凌某让另一合伙人虚开了一张1.7万元的购砖发票到章某的公司报销,全部用于自己的公司发展。
3 借住房拆迁也索要补偿费
在一审法院认定刘建国的8起受贿事实中,有一起是刘建国主动索取贿赂。他索取的,是本不应给予他的拆迁补偿费。
1993年初,经时任芜湖市公安局局长的刘建国申请,有关机关批准同意,刘建国暂时借住在芜湖市消防支队大院新6楼401室。2006年初,芜湖市拆迁办公室张贴拆迁公告,明确该消防支队大院里的5栋宿舍楼进行拆迁,其中就包括刘建国借住的房屋。同年6月,刘建国夫妇搬离。在整个借住期间,刘建国从未交过房租和水电费。
根据消防支队制定的拆迁处理办法,此次拆迁补偿对象为现役和转业军人。消防支队同时还对居住在大院内的拆迁对象、标准和范围等进行了公示,刘建国夫妇不在公示名单之列。虽然刘建国明知自己不属于拆迁补偿对象,但他与妻子凌某却多次向消防支队施加压力,要求给予拆迁补偿费。
给补偿费违反有关规定,不给补偿费又担心分管城建、消防工作的刘建国今后在工作上不予支持,消防支队进退两难,最终只好勉强同意并约定在拆迁补偿工作的最后阶段再给付。2009年7月,刘建国用其妻凌某的名字从消防支队领取补偿款人民币13万余元。
对于下属的进步,刘建国也很关心,当然这种关心一旦建立在金钱基础上,就变成了一种交易。钟某原来是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为了个人在仕途和工作上得到当时任分管副市长、后来改任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刘建国的关心、支持,其从2002年中秋节至2009年中秋节期间,利用节日拜望等名义,先后23次共送给刘建国人民币1.2万元、购物卡3.8万元。此外,钟某还利用一次随同刘建国出国考察的机会,送给刘建国美金300元。满足了刘建国的“小算盘”后,钟某的愿望也顺利实现,其在前后7年时间里,从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相继擢升或调整为市建委副主任、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4 对“大官小贪”现象不能容忍
从企业改制、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到职务安排、工作调动,刘建国在前后10年的时间里,其职权之所及,几乎实现了受贿“全覆盖”。其收受人民币65.89万余元、购物卡5.3万余元及美金1.53万元,虽然不算太疯狂,但每个重要节假日也都不乏送钱人;虽然每次大多是小额进账,但日积月累“收入”也不菲;虽然利用其职权得到了本不该属于自己的“那份”,但带来的恶劣影响却经久难消……
一位办案检察官认为,剥去刘建国所谓受贿“数额不大”的外衣,呈现出来的“贪腐”之核是伤国之痛、殃民之祸。对刘建国这样的所谓“小贪”,该不该“零容忍”?答案不言自明。然而,一部分公众中客观存在的“小贪是‘清官’、大贪才是贪”的思想认识却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办案检察官指出,一些人之所以对刘建国之类的“小贪”持同情和容忍态度,原因在于对贪官的本性认识不足,对其腐败的本质认识不清,特别是对其造成的危害性、带来的危险性认识不到位。因此,必须以庖丁解牛式的方法对典型的腐败案件进行解剖,全方位、多角度、有深度地剥掉违法犯罪者的外衣,直陈其为祸之烈、为害之甚,通过教育引导,让公众坚持原则,站稳立场。
2011年1月10日,安徽的一位反腐败研究者告诉记者,对刘建国的容忍甚至同情,反映了一部分社会公众对腐败分子的麻木心态。这需要反腐败职能部门一方面用心细致地去加以疏导,正本清源,另一方面要靠对腐败分子毫不容情的惩治来赢得民心、争取民意。
“对待腐败,必须营造一种零容忍的氛围。”这位反腐败研究者认为,“最重要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树立正确的执纪理念和司法理念,腐败分子无论贪污受贿多少,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就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大贪小贪都是贪,放过小贪就等于纵容大贪,后果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