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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大学飙车案20日前后将开庭审理
    作者:王克勤 冯军  来源:王克勤博客  发布时间:2011-01-18 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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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方以交通肇事罪控诉  受害者家属对罪名提出异议

    法院劝家属放弃参与诉讼  河北大学目前尚未表态

     
       

        河北大学飙车案发生后,遇难者陈晓凤家委托的代理律师胡益华日前从保定司法系统得到可靠消息,河北大学飙车案将于2011年1月20日前后开庭审理,望都县检方起诉李启铭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并且法院将于春节前两天作出宣判。“如此,年一过,这个事情就会淡出公众视野了。”

        作为最先介入“河北大学飙车案”的记者,我和学生冯军一直保持着对此案的跟踪调查,及时公布所获知的最新情况。

     “强制和解”也生效

         2010年11月5日,在事发地政府、遇难者家庭所在地政府的干预下,作为肇事者家长的李刚与遇难者家长陈广乾达成了“赔偿协议”:李刚家赔偿陈家所有费用总计46万元人民币,并且规定陈家不能接受媒体采访,不能跟外界接触,不能把和解消息透露出去;此外,为了防止陈家与外界联系,这46万元并没有当场给陈家,而是由陈家所在地政府辛集市位伯镇政府暂时保管,等事情平息后才能交给陈家。

        之后,陈家从公众视线中消失,“李刚案”的热度也慢慢减退。

        12月下旬,在获知陈家拿到全部赔偿款后,12月25日,我在博客里发表了《河北大学飙车案“和解”内幕》一文。当天《齐鲁晚报》刊登了《“李刚门”和解玄机》,几天后《南都周刊》也发表了黄修毅记者的《李刚门里静悄悄》。“河北大学飙车案”或者“李刚案”再度成为舆论热点。

        2010年12月21日,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表示,依据法律规定,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双方自行和解或在他人调解下达成和解,但此案的刑事部分还在审理中,李启铭涉嫌犯罪,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对于这种政府干预下的“强制和解”,代理律师胡益华认为它依然有效,因为“我们手头也没有什么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强迫的行为,这个所谓的强行和解在新闻媒体当作新闻报道是没什么问题,但如果要在法庭上推翻这个协议根本就不可能……而且合同约定的款项都已经接受生效了。”

        2011年1月11日,陈晓凤的父亲陈广乾、哥哥陈林来到我办公室。也对我们表示现在再谈“强制和解”话题已经没有意义,他家主要考虑“是否参与对李启铭的诉讼,及以何种方式参与诉讼”。

     法院近期将以交通肇事罪开庭审理

         胡益华律师介绍,作为受害家属的代理人,他一直保持着与经办此案的望都县检察院联系。通过私人关系,他得知2011年1月7日,此案卷宗已经正式移交到望都县法院。

        “上周五(1月7日,笔者注),案卷从检察院交到法院了,到开庭要十天左右时间,到20号左右,要是往后推也不会超过两三天……”

        “判决也会非常快,他们(望都法院,笔者注)想赶在春节前,把这个判决弄出来,因为春节没人会关注这个事情……所有媒体基本上也都不会关注。”

        “而且这个事情已经通知了人民日报跟人民网,就是发通稿。”胡益华律师对我们说。

        2010年1月7日,望都县法院办案人员去了陈晓凤老家,当时陈林在石家庄工作,父亲陈广乾在家。

        办案人员告诉陈广乾,案件已经移交到望都县法院,近期将开庭审理,并送达了“起诉书”;此外询问陈广乾“你们参不参与诉讼?如果参与诉讼的话,五个工作日内到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在“起诉书”里,望都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李启铭提请诉讼:

        “李启铭驾车超限速……行驶至生活区内的易百超市门前时,从后面将同向结伴并行的陈晓凤(穿轮滑鞋)、张晶晶撞倒,李启铭继续驾车行至馨雅楼方向,后驾车途经事发地点时未停车,行至生活区南门,被警卫员拦住,带至警卫室。”

        “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限速驾驶机动车发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是比较坚持参与诉讼的。”陈林认为李启铭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望都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不太妥当。

        另外,“起诉书”里提到,李启铭目前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法院劝受害者家属放弃参与诉讼

         2011年1月11日,陈广乾父子特地进京与胡益华律师见面,商量是否参与诉讼。

        当时,他们达成初步统一意见:第一,陈家参与刑事诉讼,并且不同意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而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第二,鉴于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陈家请求法院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提下,对李启铭进行从轻处罚。

        在望都县法院通知陈家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即1月13日下午,陈广乾、陈林父子与胡益华律师一起赶往望都县法院,准备将上述参与诉讼的意见提交给法院。

        然而望都县法院回复说,陈家已经与李刚签署了“刑事谅解书”。

        “我没看到过,之前只知道有一份赔偿协议,不知道还有刑事谅解书。”陈林说。

        陈父陈广乾回忆说,1月7日法院办案人员在其家里,曾出具过“刑事谅解书”,并且感觉自己是在2010年11月5日上午签署了这份“刑事谅解书”。

        “一上午就在省招宾馆签了几份协议,速度很快,不给思考的余地,当天下午我们就被送到老家了。”陈广乾曾对我学生冯军如是说。

         鉴于“刑事谅解书”的存在,胡益华律师认为“陈家参与诉讼的身份就有问题”。

         “因为一般情况下,如果民事部分已经解决,受害人这边很少还会正式的参加诉讼,最多是个旁听,就更不会有受害人的律师参加诉讼。”

        此外,1月13日上午,陈广乾在出发前打电话通知望都县法院说自己当天要去提交参与诉讼的意见。

        然而望都县法院立即给陈晓凤老家辛集市位伯镇南四仲村的村支书打电话,要其作陈父的思想工作,劝陈家放弃参与诉讼。

        陈广乾回答村支书说:“我做不了主,孩子(指陈林,笔者注)非要参与诉讼,那得听孩子的。”

        “情况越来越复杂,我根本没想到,有些事情我也没办法,综合各方面的考虑,我和我爸最后放弃了参与诉讼。”陈林哀叹。

     受害者家属提交法律意见书

         “虽然我们放弃了参与诉讼,但我们还是要将自己的意见提出来。”陈林说。

        2011年1月13日下午17时左右,陈家向望都县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其主要内容为以下两方面:

    一、李启铭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二、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提下,请求法院对李启铭进行从轻处罚。

        “法院收到申请书,会在合议庭合议的时候讨论一下这个意见而已,法院不会给予直接答复。”胡益华律师解释。

        虽然放弃了参与诉讼,但陈家还是向望都县法院提出了旁听请求。

        “目前还未确定具体的开庭时间,到时候法院会通知我们去旁听。”陈林说。

        此外,望都县法院工作人员告诉陈家,和陈晓凤一起被撞伤的张晶晶也已经与李刚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她不会出庭作证,不会去旁听,更不会参与诉讼。

        “起诉书”里对张晶晶的伤情描述如下:左下肢膝关节囊撕裂,膝内侧副韧带撕破断裂,鉴定为轻伤。

        陈林还告诉我们,自2010年11月5日回到老家后,河北大学至今未与他家联系,“连电话慰问都没有”。

        “我感觉又回到以前了,他们(指河北大学,笔者注)的责任一定要追究。”陈林最后强调。

     河北大学飙车案“和解”内幕

    司法:能否公正

        当民事部分最后这样“和解”后,人们最为关注的是李刚之子,即犯罪嫌疑人李启铭能否受到公正的司法判决。

        司法判决,基于两个方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先说法律,此案到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还是交通肇事罪定性?一直是人们热切关注的问题,目前呈现的态势是后者。

        再说事实,望都县检察机关获得的第一手事实材料,均由保定警方提供。而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于此案事实、证据进行侦察、收集者,是保定市北市区下辖的百楼派出所民警、及辖区交警、刑警。严格讲,最早的侦察者,即是李刚副局长的部下。

        另外,有同学在第一时间查到这辆冀FWE420迈腾轿车的车主是李启铭本人;但数天后,保定警方的侦察报告显示车主是“王江威,保定市雄县昝岗镇昝南村2组006号”。

        此外,李启铭肇事逃逸被堵在校南门时,面对围堵,在车里整整待了五分钟之久,从同学们拍到的照片看,他手里拿着手机,屏幕是亮的。


    Tags:河北大学飙车案 开庭审理 官二代 河北大学 李刚 我爸是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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