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卫生局人员开救护车接...
  • 卫生局人员开救护车接小孩放学 堵校门引发众怒
    作者:孙宁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11-07-07 09:33:48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近日,一篇题为《是咱卫生系统的车吗?丢人!狂晕》的帖子在淮安金湖论坛上引发诸多网友跟帖。帖子称,6月23日晚上9点10分,一辆牌号为苏HY-1827的救护车在大雨中闪着顶灯来到金湖中学西校区接孩子,并且堵住校门反向停靠,激起了家长们的愤怒与抗议。

      据帖子描述,当日,狂风暴雨肆虐金湖,城区很多地方积水严重,金湖中学外面全是给孩子送雨具的焦急的家长们。突然,一阵急促的汽车喇叭声响起,一辆牌号为苏HY-1827,车身写着“疾控中心”的救护车闪着顶灯急速驶来。家长们怀疑是学校里的孩子出了事,不约而同让出道路让救护车通过。可救护车一个刹车,斜停在了校门口。这时正是下晚自习的时间,孩子们从校门口蜂拥而出。这车堵在路口,挡住了出来的路,没带雨具的孩子们只能弯着腰护着怀里的书,在齐脚踝的水中被雨淋着,急得直跳。在后面车辆和家长们的唾骂声中,该救护车才离开了校门口,然后到西面调了个头又回来,大大咧咧地停在反方向车道上,占据了马路的一半。顿时,校门口又被堵起来了。一片混乱中,大家看到一个中年男子带着一名学生坐上了救护车,该男子很潇洒地一挥手,救护车司机在反道上发动车辆,溅起很高的水花,离开了学校门口。帖子发出后,众多网友在对滥用公车这一行为表示愤慨的同时,也发帖称“坐看卫生局如何处理公车私用”。

      记者昨天从金湖县卫生局获悉,他们已迅速对事情真相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当日金湖县疾控中心苏HY1827号车从淮安返回金湖途中,正遇大雨。行至金湖中学附近,随车的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结算中心会计杨某,请驾驶员沈某从金湖中学门口顺路带其在该校上晚自习的儿子。

      根据调查结果,局党委研究认为,尽管情况特殊,确实是顺带小孩,但其行为违反了公车及医用特种车辆使用管理的规定,存在公车私用滥用的问题。为挽回影响,教育本人,严肃公车及医用特种车辆管理使用纪律,金湖县卫生局决定,除了责成两名当事人分别在单位全体人员会议上作深刻的书面检查以外,还给予两人每人待岗一个月、经济处罚500元、在全系统进行通报批评的处理。同时,金湖县卫生局党委要求全县各医药卫生单位要认真吸取这一教训,严格遵守公车及医用特种车辆管理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车使用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司乘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约束,杜绝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Tags:卫生局人员 救护车接小孩放学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