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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渤海溢油事故再追问:中海油称主观上从未想隐瞒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1-07-08 0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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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溢油事故再追问:中海油称主观上从未想隐瞒

    事故示意图

             一起重大事故发生一个月之后才向公众通报,无论有什么样的理由,都说不过去。

      从7月5日起,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相继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初步调查情况,但并未消解公众的质疑。

      那一个月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公众一直被蒙在鼓里?应该怎样看待瞒报问题?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与中海油多位高层面对面,对溢油事故继续追问。

      记者:中海油究竟是不是在瞒报?

      吕波(中海油总公司副总经理):在这一事件中,中海油主观上从未想要隐瞒真相。负责油田生产作业管理的作业者康菲公司6月4日发现溢油,当天就对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进行了报告,同时开始采取措施进行堵漏和清理。瞒报对我们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记者:那为什么没有及时对社会公布?

      吕波:事故发生后,因溢油情况非常复杂,当时我们全力配合康菲,把精力主要放在怎样处置、堵漏、查清原因上。康菲公司和我们都准备在堵住溢油点、基本查明事故原因后一并向社会公布。

      刘健(中海油总公司副总经理):这次事故实际是两次溢油,康菲和我们对事故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6月4日,康菲公司在蓬莱19-3油田B平台东北方向海面发现少量油膜,但不能确定是不是这个油田溢油,也可能是过往船只造成的。油样通过海洋局油指纹鉴定后,确定漏油来自蓬莱19-3油田。经潜水员水下反复探摸后,发现离B平台东北方向650米处海底泥面有油水渗出。平台通过采取地层降压措施后,16日漏源被控制住了。17日,C区又发现了漏油。我们又开始忙于清理围控,到19日才把井封住。

      记者:近年来,对公共突发事件处理的公开化、透明化已渐成惯例。现在回过头来看,假如你们在溢油之初就公开信息,在社会舆论监督之下处理事故,是不是会少些被动?

      袁光宇(中海油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当时我们首先忙于组织力量支援康菲开展溢油应急行动。同时认为等各方面情况比较清楚了再公布信息为妥,对事件的发展有逐步认识的过程。现在看来对于公众尽早公开信息的要求,值得总结和改进。

      记者:假如能早一些公布信息,你们认为应该哪一天公布?

      刘健:6月19日,也就是C平台发生事故的第三天,那时康菲把C平台的事故井打上水泥塞封死了,剩下的就是观察效果和清污了。

      记者:从6月19日到7月1日你们最初向部分媒体通报此事,又过去了10天,为什么这10天一直没有作为?

      陈壁(中海油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事故的严重性是逐渐认识到的。

      记者:中海油是上市公司,是否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蒋永智(中海油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中海油是在香港、美国上市的。关于在资本市场上的披露义务,按照上市地联交所的规定,只有当问题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达到严重性标准时,才要披露。作为非作业者,根据我们被告知的信息来判断,这一事件对上市公司影响还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我们现在受到的关注和质疑来自公众,公众都希望尽早了解情况,对此,我们表示理解。但对于资本市场,如果公司尚未全面了解事实就予以披露,很可能要承担误导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记者:去年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发生后4天,对事件负责的BP公司就公开披露了此事。发生重大环保事故,第一时间尽快向公众披露,这是国际惯例。为什么这次事故中海油没有做到?

      陈壁:我们是根据事故程度来判断的。这次蓬莱油田泄漏跟墨西哥湾那次事故不可同日而语。那次是井喷引起爆炸,出处和性质都十分明显,结果出现大规模漏油,难以控制。我们这一次罕见的溢油,出处和原因一开始是模糊的,后经多种技术手段的调查和分析才初步判断B平台的石油可能是从一条天然的地质断层中渗漏出来的。

      记者:840平方公里的海水一夜之间变成劣四类水质,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判断,都已经是一次相当严重的公共环境事故。公众都在质疑,最高20万元的处罚确实太轻了。

      吕波:20万元只是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跟索赔不是一回事。处罚应当由作业方康菲公司完全承担。根据政府最后确定的造成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石油合同的规定,来裁决作为合作伙伴的中海油是否需要分摊赔偿金额。

      记者:反思整个事故的处置过程,中海油现在怎么看待这件事?

      吕波:公众对信息披露有很多质疑。现在回过头来看,我们在事件的处理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顾此失彼,把主要精力都用于协助康菲处理事故上了,没有及时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反思和检讨的。

      【记者观察】在与中海油诸位负责人对话的过程中,自始至终,他们都不认为中海油有“瞒报”的问题,因为他们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按照相关法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了此事。

      而在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也说,事故发生后,海洋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将监测结果通报了国家应急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环渤海的山东、河北、天津、辽宁三省一市人民政府。

      谁都“没有瞒报”,为什么公众就被不明不白地瞒了一个月呢?

      的确,依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行法规,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就不算“瞒报”。根据香港、美国资本市场的规定,也许企业还没有触及到必须披露重大事项的红线。

      然而,我们听到的都是“对上级负责”“对股东负责”,就是没有听到“对公众负责”。近年来,在多次重大公共事件中我们都看到:把向主管部门“内部报告”,等同于向公众“公开披露”。这种“内部运作”的陈旧思维,与现代公共事件处置理念相去甚远。

      这样一次重大事故,无论从环保、经济还是安全生产来讲,都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广大公众当然有知情权、监督权。企业没有及时向社会通报,是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向社会通报,是行政方式的落后。

      也许国内某些国企及其主管部门还可以说“意识滞后”,可是此次事故的作业方康菲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殷鉴不远,它怎么也“忘记”了公开透明的国际惯例呢?

      事实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早已明确:“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

      记者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对“内部报告”已经规定得很细了,细到以小时计算;而何时告知公众、怎样告知,却规定得十分笼统,甚至该由谁去告知都没说清楚。

      由此带来的一个尴尬局面是,如果在公共突发事件中有人阻碍公众知情权,可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却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

      自2003年非典疫情以来,我国的信息公开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渤海溢油事故再次提醒我们,如何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参与、表达、监督四项民主权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Tags:渤海溢油事故 中海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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