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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兰州)安宁区民政局局长段生玉,在上任4年间,先后收受工程承包商以及本单位临时工等奉上的38万元。7月6日,兰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段生玉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段生玉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段生玉2006年10月底任职安宁区民政局局长,上任后一些人就主动找到段生玉要求帮忙,尤其是一些工程承包单位。2009年9月下旬,段生玉携妻前往北京参加会议期间,安宁区综合福利中心土建工程的中标承揽单位——安宁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经理柴某为感谢段生玉的关照,专程赴京邀请段生玉及其妻子前往哈尔滨游玩。在哈市一宾馆的房间里,柴某送上1万元现金。同年12月下旬,段生玉因病住院期间,柴某前往探视时再次递上1万元的慰问金。转眼春节将至,柴氏兄弟又提着30万元现金前往段生玉家“提前拜年”,以感谢段生玉对安宁二建的“厚爱”。
早在2008年12月间,安宁区综合福利中心土建工程的监理工程中标单位——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公司项目经理丁某为感谢段生玉,在段的办公室为其送上人民币1万元。2010年5月间,该公司再次中标该项工程的室外工程监理项目后,丁某再送感谢费1万元。除在工程上“获利”外,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在民政局开车的临时工陈某为了能早日转正,给段生玉送上了4万元现金。
2010年9月,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经省检察院批准,段生玉涉嫌受贿被逮捕。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段生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段生玉受贿数额巨大,因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段生玉有期徒刑12年,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