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广西全州县两村官私卖...
  • 广西全州县两村官私卖政府补助农民化肥被判刑
    作者:蒋义红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1-08-10 08:24:34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二名“村官”利用职务之便,合伙将“贼手”伸向政府补助给农民的化肥,私自将8吨化肥卖掉,得款2.4万元流入自己的腰包。全州县检察院依法查处后提起公诉,日前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初,全州县检察院在调查该市粮食补贴款发放情况时,发现该县绍水镇沿河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委员、副主任、兼出纳、计生专干蒋某有私分三农补贴款行为,经查,2008年初,沿河村委会从农业部门争取了“稻灯鱼菇及免耕示范点”的项目。同年8月1日,邓某、蒋某代表本村委会从全州县农业局领取了用于上述项目的15吨施大壮复合化肥(每吨单价3500元),本应协助政府发放给开展了该项目的农户,但两名被告人擅自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将其中8吨化肥卖给绍水市场做化肥生意的刘某,得赃款24000元。后因刘某害怕被查处,将8吨化肥退给邓某。邓某又以同等价格将该8吨化肥卖给桂北农场边做化肥生意的唐某,得赃款24000元。事后,邓某分得14000元,蒋某分得10000元。 

      检察机关在指控中认为,被告人邓某、蒋某在发放“三农”补贴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财产,数额较大。二人明知是国家为鼓励种粮农户而补助的化肥,予以截留、私分,影响极坏,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采信公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Tags:广西全州县 村官私卖化肥 政府补助化肥 农民化肥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