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柳斌杰:几百文件管不...
  •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
  • 柳斌杰:几百文件管不住大吃大喝 是治国败笔
    作者:文松辉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2-04-08 08:18:59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今日通过他的实名微博,参与人民微博争鸣版中关于“河南省宁陵县设临时禁酒办能奏效吗?”的话题讨论,他投票支持,认为“有必要,减少公款消费”,并发表了相关评论。

      柳斌杰在微博上指出,“几百个文件管不住大吃大喝,真是治国之败笔。我主张除外事招待审批费用外,其它吃喝一分钱也不许报销,正好解决了假发票。岗位公务费给补贴,招待自己花钱。这样,廉政建设会大进一步,满意度大提高。”

      柳斌杰署长的微博很快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和评论。全国政协委员、前驻尼日利亚、瑞典大使吕凤鼎跟贴评论说,“说得对,廉政建设要收成效,必须有英雄断臂之气,而且要敢于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学习国外的好经验,这与意识形态没有关系。公车改革也要这样。改(该)取消的专车,一律取消。除了必要公务,任何人使用共(公)用车,统统按市价交钱。”

      人民微博网友“weikebao ”评论说,“岗位公务费给补贴,招待自己花钱。值得尝试,但难度很大,肯定有(又)出新的腐败。低工资,高补贴,不腐败才怪!补贴全都拿去家里用了!一家人吃喝拉撒全免费……”

      自2011年11月17日开通人民微博以来,柳斌杰署长共发布了18条微博。在微博中,他不仅和网友分享了受聘兼任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一任院长的感想,还曾发布关于诚信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等方面的内容。

      截止目前,柳斌杰仍是国务院所属部委及直属机构中唯一一位实名开通微博的在职正部级领导干部。


    Tags: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柳斌杰 公款吃喝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