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入党、升迁,小学毕业却谎称中专毕业,伪造专科学籍档案,谎报本科学历;篡改档案,11次填报不同的出生日期。遭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薛新民不降反升,从乡镇党委书记升任河津市住建局局长
去年10月,时任山西省临汾市纪委书记的沈庆华因被举报“档案年龄”比真实年龄改小了5岁,而被山西省委免职。
但这位厅级干部与相距不过百十公里的河津市的一名科级干部相比,其年龄造假水平只能自愧不如。
1967年出生的薛新民,小学毕业在村里跟师傅学开车,一年后通过关系到了市政府当打字员,后来又被提拔为机关事务局副局长、政府办副主任、乡镇党委书记。有人举报在其招工、转干、入党、升职过程中,先后11次填报不同的出生日期、4次虚假填写参加工作时间,只是小学毕业的他甚至伪造专科学籍档案,谎称本科毕业。在其造假过程中,需要年龄大时就改大,需要年龄小时就改小;需要工龄提前时就提前;需要学历高时就改高。
记者检索发现,关于薛新民年龄、学历造假的举报帖子,至今还在不少网上挂着。
5月15日,法治周末记者从河津市纪委了解到,尽管薛新民造假的问题被查实,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今年2月,他又从乡镇党委书记的位置上高升,被任命为河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一名举报人认为,身为党员干部的薛新民,一次次伪造年龄和学历欺骗组织,其行为不仅违纪违法,而且已经涉嫌犯罪。
11次填报不同的出生日期
出河津市城区往北,大约30来华里,山脚下有个西磑村,薛新民就出生在这里。
一位薛姓村民向记者介绍,薛新民跟他是同一年生人,都是1967年的,“大家从小都光屁股一块儿玩,他哪一年出生的,我能不知道?”
还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告诉记者,他跟薛新民的姐姐是一般大,都是1965年生人,薛新民的二弟是1969年的人,薛新民应该是1967年左右的人。
然而,在此前,薛新民的真实年龄始终不为外人(包括组织)所知。知情人告诉记者说,在招工、转干、入党、升职和户口登记等过程中,薛曾先后11次填报不同的出生日期。
薛新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2010年1月14日给纪检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薛的身份证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69年9月4日”。而早在2002年之前,他的户口登记表上登记的出生日期却是“1963年5月4日”。
记者从知情人提供的2002年薛新民户口变更申请表上看到,薛填写的更正原因是“参加工作时招工误报”。而在“单位意见”一栏里,薛当时的工作单位河津机关事务局填写的则是“情况属实”。根据河津市公安局户政科的介绍,在2003年以前,户口变更程序应该是“由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户政科长审批”。然而,记者发现,在薛的户口变更申请表上,户政科长“给予更正”的意见签署日期是“2002年7月23日”,而派出所长“同意更正”的意见签署日期则在其后,是“8月19日”,与户口变更正常程序恰恰相反。
记者发现,薛的档案材料中填写日期为1981年12月的《招收固定工登记表》显示,薛招工时填写的出生年月日并不是“1963年5月4日”,而是“1967年9月20日”,年龄是“15”。
此后仅一年,在填写日期为1982年11月的《转正、定级审批登记表》上,薛的年龄又改填为了“19”,其“何时、何地怎样参加工作的”填写的是“1981年12月招工上矿”。
另外,在填报日期为1985年1月的《“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上,记者看到,薛的出生年月又变成了1960年5月8日,参加工作年月变成了1978年9月,参加工作后的主要经历改成了“1978年9月至今,政府办打字员”。
知情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中组部、劳动人事部1983年2月发布的《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1979年底以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里的“以工代干”人员,可以转为干部,而对1980年1月以后的“以工代干”人员,不得列入转干范围。因“转干”需要,薛新民的参加工作日期就变成了“1978年9月”。
到了1984年,薛想入党,他写的《入党申请书》中,关于年龄,又改成了“现年二十一岁,生于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而在他的《入党志愿书》中填报的出生年月又变成了“1963年9月20日”。
薛新民填报于1985年7月的《干部鉴定表》中又显示,他的年龄是“20”,参加工作时间是“1981年1月”。
1999年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薛的出生年月变成了1966年9月。
2000年度《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薛的出生年月又变回到了1967年9月。
2002年7月,河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提名免去薛的机关事务局副局长职务,任命为市政府办副主任。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薛的出生年月竟变成了1963年5月,参加工作时间也变成1981年12月。
小学毕业却谎报本科学历
知情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薛新民不仅年龄造假,而且学历也一次次造假,只是小学五年级毕业的他,不仅谎称是初中毕业、高中毕业,最后竟谎称中专毕业,还敢伪造专科学籍档案,谎报本科学历。
记者从薛的档案材料中发现,1967年出生的薛新民,在其《入党志愿书》的中填写的“现有文化程度”是“高中”。其学习经历填写的是“70年-74年在本村学校念小学;75年-78年在本村学校念初中;79年-81年在樊村中学念高中。”
此前填报于1981年12月的《招收固定工登记表》中显示,薛的文化程度是“初中”,其学习经历填写的是“1972年8月-1980年7月本村中学毕业”。
因为中组部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中要求转干人员必须“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记者在薛的《“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上看到,薛新民的文化程度便变成了“高中”。填报于当年的《干部鉴定表》中显示他的文化程度也是“高中。”
到了1999年,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其文化程度又变成了“中专”。
2000年度《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薛的文化程度又升到了“大专”。
2008年,根据山西省委安排,拟选拔在职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到省直机关任职。记者通过网络检索发现,运城市委组织部通过媒体公示的初审合格报名人员中有“薛新民”,此时,公示出来的他的学历已经成了“本科”。
在薛的老家西磑村,前述薛姓村民明确告诉记者,他跟薛新民是小学的同班同学,一直到五年级毕业,村里买了一台东风带挂车,而薛新民的父亲当时是大队里的支书,薛新民就不上学而去跟车、学车去了。他说,当时汽车还很少,薛新民去学开车,这事大家记得很清楚,薛新民绝对连初中都没上。
那么,仅仅小学毕业的薛新民是怎么“获得”专科、本科学历的呢?
翻阅薛新民的档案材料,记者发现,里面确实有薛新民的专科和所谓的“本科”档案材料。
填表时间为“1997年12月14日”的《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显示,薛新民专科毕业于陕西省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规格为“专科”,专业为“市场经济”,报考号为“100250879”。在主考学校审核意见一栏,加盖的公章是“陕西财经学院”,审核意见是“同意毕业”。在省考委会审批意见一栏,加盖的公章是“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意见是“准予毕业”。
填表日期为2001年7月的一套西安国际商务进修学院的档案材料显示,薛新民“本科”毕业于西安国际商务进修学院,专业是“法律”,学制为“二年”,学习时间是“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7月10日”,毕业证书编号为“0506040001”。
5月16日,记者赶到西安,在一座公寓楼里找到了西安国际商务进修学院。
该学院一位工作人员在查阅了相关档案数据后向记者证实,确有“薛新民”这位毕业生。她向记者介绍说,只要交钱不通过入学考试就可成为他们的学员,平时学员学习主要以自学为主。不过,她向记者强调,学院是民办的非学历教育,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学历证书,学院颁发给学员毕业证书,只是表明学员经过学习,成绩合格,学院准予其毕业。至于学员对外谎称是学院的本科毕业,那是学员自己的事,与学院无关。
在陕西省自考办考籍处,工作人员通过“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注册数据管理程序”帮记者查询。在输入了姓名“薛新民”后,出现了一个查询结果。但是,记者发现,这位“薛新民”的住址、身份证号码、毕业时间、所在单位、证书编号,还有毕业学校以及报考号等信息,没有一条与薛新民的自考毕业生档案中的信息相符。
工作人员又输入薛新民的报考号“100250879”帮记者查询,但没有检索出任何信息。
造假高手反被提拔重用
对于年龄和学历等问题,薛新民曾于2008年和2010年两次向组织上做过情况说明。
记者从薛新民2010年《关于几个问题的情况说明》中了解到,薛本人承认自己的出生日期是“1967年9月20日”,他写道:“自己确实生于1967年9月,有我父母和姐姐及两个弟弟年龄为证。
他解释说,“参加工作后,在入党等有关资料中用过1963年出生。当时,主要考虑,怕年龄小机关人员多,加之年年名额有限竞争不到。2002年因为户口年龄太大,是1963年出生,怕在工作中受影响,自己一时错误决定由原来户口年龄1963年出生改为1969年出生,比实际年龄小了两岁。”
关于学历问题,薛新民解释说:“参加工作后,学历和文化修养一直是困扰自己的大事。”但他坚持自己拥有专科和本科学历。
他说,1995年通过报名参加了西安财经学院专科函授学习两年,所学专业是市场经济,取得专科证书。1999年报名参加西安国际商务进修学院的本科函授学习,两年后取得了本科证书,所学专业是法律。
他还补充道:“2008年我本人在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中,关于在西安国际商务进修学院的脱产学习是错误的,现予以纠正。”
2008年,运城市委组织部通过媒体公示的拟选拔在职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到省直机关任职的初审合格报名人员中有薛新民。到了2009年12月,河津市推荐县级干部候选人时,时任僧楼镇党委书记的薛新民又榜上有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举报人向记者透露,闻此消息,他十分愤怒,尽管此前薛新民年龄、学历造假的问题已经被在网上公开举报,但一直没有引起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于是,他们几个举报人又向山西省纪委进行了举报。2010年1月14日,省纪委联合运城市纪委前往河津市调查,经查,所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省纪委责令运城市纪委作出处理意见,运城市纪委对薛新民作出了“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
河津市纪委一位副书记向记者证实,薛新民的问题不是河津市纪委查处的,而是运城市纪委查处的,当时给了“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现已过了处分期。
今年2月份,河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又审议通过了河津市市长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任命薛新民为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5月15日,记者在河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找到薛新民。待记者出示了相关采访手续并说明来意后,薛新民对记者说,他的问题组织上已经做过调查并有了处理结论,他本人不便说什么,他认为这些属于个人隐私,不想对外透露。他说,他是组织上的人,建议记者找组织上了解情况。
事实上,薛新民档案材料中的年龄、学历问题漏洞百出,只要看一下就能发现,他所在的单位、当地的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为何对此熟视无睹?
在河津市,记者先后到河津市委宣传部、河津市新闻中心、河津市纪委、河津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采访,但都被婉言拒绝。
记者又找到运城市纪委,虽然联系了几位负责人,但等了两天时间也没有被安排采访。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7月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