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无锡原国土局长受贿案...
  • ››无锡原国土局长受贿55...
  • 无锡原国土局长受贿案二审开庭 被告当庭失控
    作者:洪晓红 孙权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07-03 08:24:59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备受关注的原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吴伟坤被控受贿案时隔近一年于2日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法庭现场宣读一审判决情况后,控辩双方陈述相关证据时,被告吴伟坤当庭情绪失控。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曾于2011年8月8日对吴伟坤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伟坤在2008年1月至2010年2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及本单位下属为获得职务提拔的受贿款物共计人民币557.2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当时被告人吴伟坤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今天的庭审现场,吴伟坤情绪激动高喊“蒙冤”,对一审判决中检方对自己的指控予以否认,并表示其承认收受巨额贿赂的供述系在侦查机关“严厉审讯、被欺骗”的情况下作出,属非法证据应该排除。

      与今年5月二审审理的无锡原国土局副局长茅亚荪受贿案如出一辙,吴伟坤的辩护律师同样提出检方对于被告人收受巨额贿赂的来源与去向均未做详细解释,律师当庭质疑该案主要定案证据只有中间证人强民杰一人口供,法院据此断案难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据了解,行贿中间人强民杰被捕前是无锡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因犯受贿罪先于吴伟坤被判刑。“这不是一个案件而是一起阴谋”!吴伟坤今天在庭审现场大声咆哮,直言自己受害是因下属强民杰报复陷害所致。

      面对吴伟坤本人及辩护律师的质疑,无锡检方称,吴伟坤是在被告知权利、义务基础上接受检方的调查,且吴本人的笔录均亲自确认签字,不存在逼供、诱供情形。

      今天在非法证据排除时,无锡检方当庭播放2010年7月28日、29日两天的审讯录像。“上诉人请求播放录像的时间是4月21日、7月30日两天,与检方播放的时间不一致。”吴伟坤的辩护律师对此指出,检方只有播放上诉人指定时间段的录像,才能证明此前认罪口供系办案人员非法取得,否则最终会影响整个案件的判决。

      截止晚上8时,该案仍在无锡市中院开庭审理中。(完)


    Tags:无锡国土局 无锡国土局长受贿 吴伟坤受贿 局长吴伟坤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