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深圳社保局挪用社保基...
  • ››深圳社保局承认500万开...
  • 深圳社保局挪用社保基金开宾馆发廊 回应:不违规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3-05-02 09:09:14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近日深圳社保局被网络举报称挪用社保基金开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宾馆、发廊、停车场,且该局职工均可免费享受这些服务,被指隐形福利。深圳社保局回应称,注册资金已连本带息归还社保基金,公司运营已与社保基金脱钩。

      随后,深圳社保局又自曝其14年间共动用17.65亿社保基金投资145个项目,引起公众对“养命钱”安全的担忧。

      调查

      500万元社保基金开公司

      1995年11月16日,深圳市社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共同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晓杰。注册资金500万元,其中深圳社保局占比70%。

      “由于历史原因,注册资本500万元是从基金中支付的。”据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介绍,该公司共设立海宸美容美发廊、海宸宾馆、海天综合大厦停车场、社会保险业务咨询服务中心、商务中心、八卦岭商务中心6个分支机构。

      社保物业公司承担了社保局的社保辅助服务,包括社会保障卡的制作管理、电话咨询服务等。“由于这些服务涉及到数据库,信息安全,参保人隐私,出于安全和方便管理的考虑,我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保物业公司来承接。”黄险峰说,“如社保物业公司关闭,社保辅助性服务将难以为继。”

      出于自身经营的需要,也避免对社保局管理费的长期依赖,该公司开设了宾馆,而发廊则是宾馆的配套设施,一直以来宾馆都对外营业。

      员工消费不免费

      记者现场调查,深圳社保物业管理公司位于福田区彩田南路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所在的海天大厦,海宸美容美发廊、海宸宾馆均在这栋大厦里。大厦一楼的海宸美容美发廊,收费标准为洗吹20元,洗剪吹40元。收费标准与深圳市内同等级别的发廊差不多。

      据发廊员工介绍,发廊面向社会开放,社保局的员工到店里消费也没有折扣,“但他们每个季度均可领到几张我们发廊的优惠券,凭券可以免费理发。”

      海宸宾馆的前台也设于海天大厦一楼大厅的角落,不过前台处放置的宣传单和名片均是“社保宾馆”。据工作人员介绍,这家宾馆去年以前都叫社保宾馆,宣传单还未更换。据介绍,如果是社保局内部员工到宾馆消费,可以享受折扣优惠,根据不同时间段有不同的优惠价格。

      据前台人员称,由于宾馆距离深圳会展中心较近,客源充足。“展会期间不打折,高级双人间230元/间,豪华双人间388元/间。”这名工作人员说。

      此外,在海天大厦大门外便是停车场,收费牌上显示,海天大厦停车场的收费单位为深圳市社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费标准与市内收费标准持平,第一个小时15元,往后每个小时加3元,一天封顶收费60元。

      “(社保职工)免费一说不属实。”黄险峰说,“我局公务活动确需住用该公司宾馆,均按门市价格(淡旺季不等)5—7折支付住宿费用,在发廊理发的优惠券是我局工会福利支出,并按每票10-15元价格购买,不存在免费享受。”

      回应

      深圳市社保局:动用工伤保险基金不违规

      为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原社保局在社保物业公司注册成立后,于1996年1月将500万元注册资金及4.08万元利息归还基金。随后该局又以500多万元的管理费作为补充,保障社保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

      那么,1995年原社保局成立社保物业公司,到底是否存在违规?“养命钱”是否被挪用

      黄险峰称,1992年《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机构可运用社会保险资金进行安全有效的投资,使社会保险资金得以保值增值。1994年5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有利于本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资”。

      原劳动部于1993年发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黄险峰解释说:“这条规定是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原社保局开办物业公司使用的是‘工伤保险基金’,与文件并不抵触。”

      观点

      动用工伤保险基金

      即是动用社保基金

      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春来认为,不管是保险基金也好,养老保险基金也好,性质没有太大区别,社会保险分了很多种,只能理解动用的是社会保险基金。

      此外,自1982年到1996年,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了145个项目,共计17.65亿元。

      业内人士指出,工伤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动用工伤保险基金即是动用社会保险基金。此外,尽管1996年深圳社保局用管理费来维持公司运转,但根据当时规定,1983年至1998年间,管理费也提取自社保基金,而非政府财政拨付。

      数年前,社保基金大案频发,记者查询到,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原劳动部于1993年7月6日下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也不得为各经济活动作经济担保。”

      记者了解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堵社保“漏洞”

      制度须严格透明

      据深圳市社保局称,1982年至1996年,该局至今共收回本金及收益27.25亿元,增值近10亿元。1996年后,社保基金按照国家的规定,只能购买国债和存放在银行。

      “深圳社保局总拿‘历史遗留’说事,违规操作延续很长时间,可见监管之薄弱。”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骏建议,“如想自证清白,还请公开这些年的详细财务记录。”他表示,深圳社保物业公司,虽然在账面上同社保基金不再有任何关系,但仍然同社保局机关有关。

      专家建议,监管社保基金,必须建立严格透明独立的财务、审计制度,首先要保障其安全性,其次才是保值、增值,否则“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和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认为,社保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有关信息,同时向人大、审计等相关监督单位公布信息,内容尽量详尽深入。

      “作为社保资金的缴纳人,人们有权了解其管理运行情况,相关部门应以开放姿态,接受社会监督,才不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张紧跟说。


    Tags:深圳社保局 深圳社保局挪用社保基金 深圳社保局开宾馆发廊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