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山西检察院副检察长参...
  • 山西检察院副检察长参加奢靡娱乐被撤 小姐陪唱
    作者:胡靖国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3-09-14 10:50:46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记者13日从山西省纪委获悉,因违反规定参加由私营企业老板支付费用的奢靡娱乐活动,山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文晓平等6名领导干部被分别给予撤职、免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群众举报,山西省纪委调查核实,2013年8月7日晚18点多,文晓平与太原市晋源区检察院检察长常向东、太原市晋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书民、太原市晋源区农委主任范永生、太原市晋源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翟俊宏及该局副局长张晋宏等分别乘坐或驾驶单位公车或私家车,到某私企内部食堂聚餐。餐后,文晓平一行又分别乘坐两辆公务车于当晚20点15分去到某商务娱乐会所唱歌娱乐。期间“歌厅小姐”陪唱。进入歌厅10分钟后,张晋宏离开回家。其余人一直唱歌到当晚23点25分离开歌厅。歌厅消费由某私企老板用现金支付。调查未发现文晓平等人有其他色情活动。

    文晓平等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全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形势下,顶风违纪,影响十分恶劣。经研究,决定给予文晓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建议依法撤销其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给予常向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依法罢免其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给予李书民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建议依法撤销其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给予翟俊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太原市晋源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职务;给予太原市晋源区农委主任范永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张晋宏做出深刻检查,由当地党组织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委已提出明确要求,要从这起典型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起高度警觉,并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集中开展警示教育。对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Tags:山西检察院 副检察长文晓平 文晓平参加奢靡娱乐被撤 小姐陪唱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