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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谣言等,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6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辽宁省人大常委会27日审议通过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首次作出这样的立法规定。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如下信息: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如果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这些内容,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6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建立信息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人员,发现禁止的违法信息将先行保存有关记录,及时采取删除、停止传输等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查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和原始记录。
辽宁这部地方性法规还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3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