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日电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息,1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田学仁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田学仁犯受贿罪,先后收受赃款1919万余元,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1年间,田学仁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取货款、承揽业务、晋升职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时任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缉私队队长的徐为民等10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田学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田学仁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11月5日,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吉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2012年7月6日,田学仁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日被批捕。同年12月19日,其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检审查起诉。2013年9月3日,田学仁被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提起公诉。